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今天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实习医生无证拔牙致死案,和大家聊聊非法行医罪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当患者死亡,但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严重疾病时,应该适用“情节严重”还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量刑档次?
黄某城系海口某口腔门诊部实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4年4月,黄某城在患者刘某某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为其拆除牙套并实施拔牙操作。术后患者出血不止,后因自身所患急性早幼粒性细胞白血病等严重基础疾病,同时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黄某城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在量刑情节把握上,法院严格按照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准确区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与“造成就诊人死亡”两种情形,最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在民事赔偿方面,黄某城个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其所在口腔门诊部赔偿17万元,合计37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综合考量其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量刑从三年以下直接跳到十年以上,中间整整差了七年。因此,本案最重要的辩护价值,就在于成功将案件从“造成就诊人死亡”降档到“情节严重”,而成功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患者刘某某生前同时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型)、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多种严重器质性疾病。也就是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严重疾病的自然进展及并发症,黄某城的擅自拔牙行为虽然是患者出血及病情恶化的诱发因素,但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才能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量刑档次。如果死亡主要是患者自身严重疾病所致,非法行医行为仅是诱因或次要原因,则应当适用“情节严重”的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辩护启示:
1.死因鉴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全面鉴定,明确死亡是由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还是主要源于患者自身严重基础疾病。如果鉴定结论表述为诱因、次要原因等措辞,则应主张不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条款。
2.积极化解民事赔偿矛盾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民事赔偿往往成为影响刑事量刑的关键变量。本案中,法官通过多轮调解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与门诊部合计赔偿37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这一结果不仅满足了被害方的合理诉求,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宽处理的结果。
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协助家属与被害方沟通,争取在判决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书。赔偿越早、态度越诚恳,从宽幅度越大。本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正是建立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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