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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26年第3期要目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
——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分析框架
李洪雷
【数字法治】
2.著作权侵权平台责任的关键问题及其化解:过错认定与必要措施
王迁
3.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谢增毅
4.社会关系网络视角下个人信息的私密与公开
邱遥堃
【专论】
5.诉讼收费与司法“公—私”关系再平衡
陈杭平
6.我国反诉制度新发展的价值论检视
段厚省
7.刑事证据法功能反思与重构
——基于“法的空间”视角的分析
冯俊伟
8.转向保护规范理论
——实际影响说的断裂还是延续?
王世杰
9.激励相容的法教义学:基于后果预判的目的论证理论
艾佳慧
10.层次化视角下“合同目的”概念的重构
于程远
11.刑法体系功能化:立场、限度及展望
熊亚文
12.论司法管辖的国内法域外效力实现机制
刘岳川
【青年】
13.论行政处罚的状态责任:含义、证立及边界
王也
14.集体法益还原说的反思与批判
秦长森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
——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运用“理想类型”方法,可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控权型、治理型与发展型三种法治型式,分别对应法治在权力制约、社会治理、发展促进三个维度上的核心功能。在此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借鉴跨学科的协同演进理论,构建“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分析框架,能系统阐释三种法治型式之间的辩证关系与发展逻辑。根据该框架,中国法治建设以发展型法治为引领,同时有效整合控权型与治理型法治,通过相互耦合、相互依赖和相互塑造的作用机制,创新性化解了后发国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发展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创新与稳定等多重张力。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是多种法治型式协同演进的结果,既体现了对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也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价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型式;发展型法治;平衡论;协同演进
【数字法治】
2.著作权侵权平台责任的关键问题及其化解:过错认定与必要措施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以及平台不负有审查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义务,是平台责任的两块基石。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象是具体的侵权内容,而不是平台中存在许多侵权内容的状态。技术性手段的作用是识别和推测用户上传的内容与权利人作品的相似度,而不是判断其是否侵权。以平台概括性地知道存在侵权内容为由,将平台使用过滤技术并达到拦截或清除绝大多数侵权内容的效果设定为“必要措施”,势必动摇平台责任的两块基石,并不可取。司法保护应促进权利人群体与平台方的合作,充分发挥“通知与移除”机制的功效,由平台采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能够基本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技术手段,减少侵权内容的传播。
关键词:平台责任;通知与移除;红旗标准;过滤义务
3.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近年来,对平台用工进行立法已成为国际潮流。各国和地区基于平台用工面临的挑战和立法目标以及劳动法的传统等,对平台用工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根据主要规制工具和立法重点,可将域外平台用工的典型立法模式概括为“雇员身份推定+算法规制模式”“劳动基准模式”“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综合立法模式”。我国平台用工立法宜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既应保障平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应适当维持平台用工的灵活性,避免简单套用传统的雇员和自雇者保护规则。在立法思路上,应坚持分类分层保护的原则,全面规定平台劳动者的各项权益,科学设置平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基准,对劳动法的一般规则进行适当调适,明确平台企业和平台合作企业的责任分担。通过平台用工立法可创新劳动法的理论,使劳动法适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形式变化的新需求,推动我国劳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雇员身份推定;劳动基准;算法
4.社会关系网络视角下个人信息的私密与公开
作者:邱遥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的私密与公开之判断,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性、基础性与根本性问题。然而,当前判定私密信息的各种理论皆有不足:微观的场景理论之实质性与体系性有缺失,中观的要件理论之操作性待提高,而宏观的功能理论对私密信息欠保护。私密信息判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理论将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义,能够对此问题予以更佳回应:只需将网络结构与信息性质、技术架构结合,即可确定信息经由何种关系传播到网络的哪个节点与位置时,最有可能继续广泛传播,不再私密;这亦适用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智能时代的数字技术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关系网络的传播效率,模糊了公私界限,助力信息传播;另一方面也致使信息过载、信息失真、信息茧房等问题愈演愈烈,造成结构洞新增与固化,阻碍信息传播,最终导致个人信息的私密与公开问题陷入新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个人信息;私密信息;隐私;场景理论;社会关系网络
【专论】
5.诉讼收费与司法“公—私”关系再平衡
作者: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诉讼收费不仅事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及诉权保障,更是塑造司法公共性与私己性关系的关键制度变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诉讼收费经历了不收费、乱收费到规范并降低收费三个阶段,司法公共性亦同步发生了“U”字形变迁。近二十年来,随着社会高度私己化特别是唯我式个人主义的兴起,低诉讼收费削弱了诉讼活动的成本约束,公共司法资源以显著低于社会成本的方式被无节制消费,引发司法“公·私”的结构性失衡。提高诉讼收费与“司法为民”并非对立命题,相反有助于维持高度公共性司法的可持续性。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合理提高诉讼收费以恢复诉讼行为的责任结构与成本约束,从而达到司法公共性与私己性的再平衡。这有助于在司法领域促进个体之“私”的成熟,并在“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意义上实现新“天下之公”。
关键词:诉讼收费;司法公共性;司法私己性;司法为民;司法救助
6.我国反诉制度新发展的价值论检视
作者: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反诉的实践与理论出现了一些新发展。一方面,实践中允许对恶意本诉直接提起反诉、禁止对诉讼担当人提起反诉,也出现了无牵连反诉和预备反诉等反诉形态;另一方面,有学者呼吁确立强制反诉制度。以上有关反诉实践与理论的新发展,有必要在合理性上接受检视。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求出发,可以共识性较高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作为检视反诉新发展的合理性标准。对民事诉讼价值论的运用应按照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工具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的位序展开。经检视,对恶意本诉直接提起反诉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可以接受;一概禁止对诉讼担当人直接提起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可视具体情况解除部分限制;特定情形下的无牵连反诉和预备反诉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求,可予认可;强制反诉偏离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价值,应缓议。
关键词:反诉适用范围;程序价值;无牵连反诉;预备反诉;强制反诉
7.刑事证据法功能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法的空间”视角的分析
作者: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增加,已经在“生活空间”之外构建了一个刑事程序的“法的空间”。“法的空间”与“生活空间”既有联系,又存在差异。在我国长期的立法和实践中,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主要被定位为发现案件真相,这一认识主要基于“生活空间”而产生,更关注“生活空间”与“法的空间”的同构性。随着“法的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分离,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从发现真相迈向了求真与求善并重。在我国刑事程序法治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还应当探索刑事证据法功能的层级构建:首先是规范证据行为,促进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的认知功能;其次是规范事实认定,为刑事裁判提供正当性的证成功能;最后是有效沟通“法的空间”与“生活空间”,提升司法信任的治理功能。
关键词:法的空间;刑事证据法;发现真相;程序价值
8.转向保护规范理论
——实际影响说的断裂还是延续?
作者:王世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以往通行的实际影响说宽泛地承认合法权益,重点关注因果关系,导致原告资格判断标准并不稳定。为了提升法的安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保护规范理论意图取代实际影响说。与德国法不同,我国司法实践理解的保护规范理论既可以判断合法权益或公权利,也能用来解释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保护规范理论以法规范作为论证基准,实现了原告资格判断方法从事实出发型到规范出发型的转变。这种意义上的保护规范理论仍处于实际影响说的框架内,实际上优化而非替代了实际影响说。我国应在保留实际影响说的基础上,吸收保护规范理论作为认定合法权益或因果关系的工具。在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时,应关注行政法规范是否具有保护私人利益的目的,并通过辅助论证工具提升保护规范理论适用的可靠性。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实际影响说;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9.激励相容的法教义学:基于后果预判的目的论证理论
作者:艾佳慧(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激励相容”因此应成为疑难案件正当性证成的评判标准。由于法官决策或者影响静态博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相互合作的纳什均衡,或者与潜在当事人未来的行动决策之间存在一种行动顺序有先后的动态博弈,法官应在疑难案件的司法推理和法律论证过程中引入博弈分析思路。不仅根据不同裁判规则下潜在当事人的理性选择,更根据规则下他们之间的策略互动模式及其纳什均衡结果来说明或预判社会后果。继而以立法已然确立的法目的作为论证前提和评价标准,考察比较裁判规则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与预期法目的“激励相容”,并据此选择一个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裁判方案。基于此,不管是目的解释、(内部)体系解释还是法律续造,均需要法官运用博弈分析方法预判兼具一般性和系统性的社会后果,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后果是否与目的兼容的“激励相容”标准进行实质性的法目的论证。
关键词:疑难案件;后果预判;目的论证;博弈分析;激励相容
10.层次化视角下“合同目的”概念的重构
作者:于程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存在独立的、封闭的“合同目的”概念,合同目的总是在不同语境下,以合同内容、合同原因、交易基础或者合同动机的角色出现。应当走出合同内容/目的/动机的横向三元论,摒弃过往研究中不断对合同目的进行内部分类的研究进路,在纵向层次化视角下探索《民法典》规制合同目的的内在逻辑。层次化视角下对合同目的的规制围绕人的理性展开,法律原则上充分尊重人的理性从而拒绝对动机进行救济,由此形成了“法律不问动机”的格言,但法律同时也承认人的理性终究不足,从而可能对动机进行外部干涉。当合同目的同时触发合同内容、合同原因、交易基础或者纯粹动机中两个或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制时,应当注意避免不同制度之间的评价矛盾。
关键词:合同目的;合同原因;交易基础;动机;无偿法律行为
11.刑法体系功能化:立场、限度及展望
作者:熊亚文(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体系的功能化发展在作出了自主性理论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基本立场不清、正当化界限不明以及刑事责任体系功能化不足等问题。刑法体系功能化应当秉持在尊重存在论、阶层论的基础上进行规范论和目的论思考的基本立场,而不能以需罚性完全取代应罚性判断,更不能混同不法与责任甚至将二者降格为需罚性的辅助性概念。功能违法论本质上没有超越功能责任论的价值,反而还存在违法性不当回溯评价、减损刑法规范机能等弊端,因而既无必要也不适当。根据“以应罚性为主、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除刑法立法明确规定外,功能责任论的出罪机能在司法上原则上应被限定在基准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微罪情形。功能主义刑事责任体系旨在贯通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民事、行政责任与刑罚处罚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机理,通过非刑罚措施分担刑事责任,实现对犯罪的实质制裁与综合治理。
关键词:刑法功能化;功能主义刑法;功能违法论;功能责任论;刑事责任
12.论司法管辖的国内法域外效力实现机制
作者:刘岳川(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管辖是美国国内法发生域外效力的逻辑起点与制度基础。美国法院通过弹性适用管辖规则,既推动了公法规范的私人执行及国际法的国内转化,更在传统纠纷解决职能之外深度介入并实质塑造了美国对外关系事务。在此过程中,证据开示等程序机制将美国法律标准与政策偏好嵌入全球商业活动,使司法管辖演化为投射国内法律标准与政策影响力的重要制度载体。由此可见,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产生了显著的对外关系事务参与效应。当前我国海外利益格局更趋丰富多元,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然而域外司法管辖理念的适配尚处持续深化阶段。目前我国已初步完成有效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储备并积累相应实践经验,为确立及践行积极域外管辖理念奠定了坚实基础。域外司法管辖制度的优化配置既是联通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枢纽,亦是我国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支点。
关键词:域外司法管辖;域外效力;对外关系;涉外法治
【青年】
13.论行政处罚的状态责任:含义、证立及边界
作者:王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中的“状态责任”,是指立法者基于主体对“危险物”的事实支配、管理与控制关系,对物上支配者作出的负担性、不利性规范评价。状态责任在行政处罚责任结构中,替代行为责任中的“行为该当性—违法性”要件,并根据有利于消除物之危险的原则确立责任。其正当性在于,现代社会中危险物引发了人的意志可控性削弱、因果链条断裂以及责难正当性减弱等困境,而状态责任依托行政应急性原则与行政效能原则,通过强调事实关联与危险控制能力,对传统以过错为核心的归责方式加以补充。状态责任并非基于危险不确定性而推动处罚责任体系的整体转型,而限于在行政处罚规定具有概括性且处罚条款难以事前穷尽风险情景的情况下,发挥“规范具体化”与“个案正当化”的功能,因此存在适用边界。其具体规则的展开,既包括主体确定、因果关系与归责标准等一般性规则,亦需在个案中持续接受比例原则的检视。
关键词:行政处罚;状态责任;行政应急性原则;效能原则;比例原则
14.集体法益还原说的反思与批判
作者:秦长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晚近刑事立法呈现出扩张化趋势,刑法的预防机能日益凸显,法益结构也由重视个人法益转向维护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抽象化、精神化引发了学界对其立法论机能的质疑,部分学者试图将其从各个维度还原为个人法益,以维护法益的立法论机能。事实上,还原说的立场不仅无法揭示集体法益的现实意义,也难以阐明法益的立法机能。其中,“分解还原说”错误地认为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性,忽视了人与社会、国家间的互动过程。这种立场既不契合刑法预防化发展要求,也有悖我国现实国情。“利益还原说”不仅会导致多元的利益判断标准无法限制集体法益,还会因利益优劣评价的主观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价值还原说”在价值论维度否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最终使法益沦为理解犯罪现象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且无法诠释无被害人的犯罪类型。对集体法益的认识有必要从还原说转向独立说,并着力从关系论、本体论、功能论、解释论四个维度展开理论建构。
关键词:集体法益;法益一元论;法益还原说;积极刑法观
《中外法学》由北京大学主办,创刊于1989年,作为学院派同仁刊物,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理念与“注重法理”的用稿标准。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门法化”、“部门法研究的体系化”、“中国问题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视野的全球化”;强调法学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预流”,来自部门法而超越部门法,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而兼具世界的眼光。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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