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自2024年1月以来,王某某伙同其子王某在家中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直播间售卖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野生鹌鹑。后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认识了周某某,并从周某某处购买野生鹌鹑。周某某伙同房某某、谢某某多次在虞城县猎捕野生鹌鹑,出售给王某某2200余只,总收购金额将近70万元。王某某及其子王某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已退缴。经鉴定,野生动物鹌鹑基准价值每只1000元。王某某收购2200余只野生鹌鹑,总价值2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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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伙同他人,违反捕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多名被告人自首、坦白、主动退缴违法获利等量刑情节,对王某某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买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典型案例。野生鹌鹑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存在传播快速和交易匿名特性,其“猎捕—收购—网络销售”的全链条违法犯罪模式,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精准打击从源头猎捕到终端销售各环节的犯罪行为,切断了案件背后的经济利益链条。本案的依法审理,揭示了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新型犯罪手段,对同类犯罪形成强烈震慑,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底线。
商丘日报融媒体记者 王冰 梁晓晨
来源:今日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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