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一处小区人工湖栖息着本土野生蛙群,因夜间鸣叫影响住户休息,物业应业主请求组织抓捕并将整群青蛙异地搬迁。不少人以活体放生、化解居民困扰为由,认为这样的处置行为是合理的。实际上,从法律规定与生态理念双重维度来看,迁蛙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蛙类水陆两栖、临水繁育是与生俱来的生物习性。小区人工湖依托原有天然洼地改造而成,完整的水体、水草构成小型湿地生态系统,适宜本土蛙类定居繁衍。结合现场视频研判,湖区栖息蛙类以黑斑蛙为主,混生金线蛙、泽陆蛙。在我国法定物种管理体系中,黑斑蛙、金线蛙、泽陆蛙已纳入“三有”动物保护清单。
作为水域原生原住民,青蛙春夏鸣啼、交配产卵是物种延续的自然行为。在城市建设不断挤压自然空间的背景下,城区一隅留存可供蛙类繁衍生息的水域,夏夜聆听蛙鸣,本是难得的城市生态馈赠。从古时候文人笔下“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的美好景致,到如今蛙鸣被视为噪声、蛙群遭到整群驱迁,直观暴露出当事群体对大自然包容之心的严重缺失。
住户依法享有安静休憩的民事权益无可辩驳,但临水房源本是凭借湖面景观实现房产溢价,住户在享受生态红利的同时,理应接纳依附水体生存的原生生灵、包容季节性自然声响。只索取水景带来的居住优势,却排斥相伴而生的虫鸣蛙叫,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表现,实则是对自然规律的傲慢与漠视。物业绕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私自捕蛙、跨区域转运,看似平息邻里矛盾,实则触碰法律红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三有”野生动物,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严格遵守猎捕限额;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猎捕活动需按照狩猎证载明的物种、数量、地点、时限实施。物业无狩猎审批手续,对全湖蛙类集中抓捕、异地转运,处置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罚则:无证猎捕“三有”动物,主管部门可没收捕猎工具与猎获物,按猎获物价值处以一至五倍罚款,无计价标准的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据此,即便物业最终选择放生、未造成蛙类死亡,抓捕控制野生动物的客观行为已经违法,自以为是的“善意”初衷不能免除行政处罚责任。
目前多数县域已全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常年禁猎区,住宅小区、配套人工湖、城区河湖统一划入禁猎范围。涉事小区如已划定为禁猎区,物业未经许可大规模围捕蛙类,则会涉及刑事立案要件;即使事后放生,也仅可作为从轻处置情节,无法消除捕猎既遂的事实。
破解人蛙矛盾,法律划定行为边界,生态依靠包容共处,驱赶原生蛙群是治标不治本的短视做法、违法行为。面对蛙鸣扰民,其实还有更好的方案,比如沿水岸密植高大绿植阻隔声波传播,为临湖楼栋加装隔音玻璃,社区开展自然科普引导居民接纳季节性蛙鸣,以工程改造和观念引导替代野蛮迁栖。如果只是一味驱离、异地安置而不改变管观念,倘若后续商品房继续向安置蛙群的公园周边蔓延,新一轮扰民纠纷还将重现,蛙群或将再度被迫迁徙,这并非长久之计。
立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本质是通过法治约束人类无序侵占自然空间的行为,倡导全社会树立敬畏自然、包容生灵的生态文明观。迁蛙事件警示,城市发展既要保障人居品质,也要给野生动植物留存生存空间。摒弃唯人类便利至上的片面思维,怀揣包容之心善待身边生灵,严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底线,才能守住城市里的自然野趣,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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