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群众反映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孔村和顺平交界处出现污水,造成树木死亡”,称污水来自顺平县。而后曾发视频称顺平县环保部门到现场调查。
对此,笔者于2026年6月3日前往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北进行核实,发现现场确实存在夹杂泡沫的不明水体流入坑塘,坑边还有疑似建筑垃圾堆积。坑塘中还有树苗被淹,已经到6月份,树苗的树叶稀疏。现场有刺鼻的工业污水臭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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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坑塘紧挨着一处院子,可以看到有两处水管管口从院子位置伸出。院内有工棚、大量装着疑似废塑料的白色袋子和泛着不同颜色的深色不明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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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厂区另一侧道路也存在大量污水。粗略估计长度超百米。污水呈深色也带有明显的刺鼻化工气味。路一侧还有大量不明垃圾堆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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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在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道路上还看到,沿路有不少货车正在往路旁厂区运送废旧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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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搜索,自2013年以来,顺平县曾多次对域内“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取缔、关停,其中,2021年11月,顺平县高于铺镇曾开展联合检查,针对仍未自行清理拆除的“违法生产、随意倾倒、偷排生产废水”的“散乱污”企业、小机械制造等违规生产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封、扣押生产设备、立案处罚、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常态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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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夏季日照时间长气温炎热,大量厂区塑料、垃圾等集中露天堆放,无人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督导,极易造成火灾等事故,埋下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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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作坊排放污水行为,从轻微的行政违法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处罚力度呈阶梯式递进。首次违法、情节较轻的,通常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查封、拘留等);多次违法、或存在逃避监管等恶劣情节、或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在污染物浓度限值方面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以下行为,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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