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行为遭停车场管理员劝阻,王某反而恶向胆边生,抬腿飞踹,结果导致自己骨折,他还向停车场索赔损失。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对损害结果自行承担全部过错,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3月,王某酒后在某停车场内随地小便,停车场管理员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及短暂肢体冲突,王某同行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冲突一度趋于平息,管理员转身背对王某,步行返回岗亭。孰料,王某摆脱同行人员,突然快速追向背对自己的管理员,跃身用右脚飞踹其背部。落地过程中,王某因身体失衡、左腿单脚承重失控,导致左胫、腓骨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王某认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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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员的行为与王某的骨折损害后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损害是其自主实施飞踹这一高风险动作的直接后果,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侵权责任不成立,据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酒后失德、遇事冲动,以武力宣泄情绪,不仅有悖公序良俗,更是害人害己之举。对广大市民而言,饮酒后应当注意言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避免有碍社会文明的行为。遇到矛盾纠纷,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协商沟通、报警等合法途径化解争端,切勿以暴力手段激化矛盾。法律对于自陷危险的行为历来不予保护——任何人实施危险行为所致自身损害,只能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停车场、物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也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配备充足安保人员,留存完整监控资料,引导员工以合法、克制的方式处理纠纷,以维护公共秩序与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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