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同法律关系的侵犯商业秘密刑案与民案可并行审理!刑民交叉≠移送民事!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免费赠书|唐青林主编《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
阅读提示:
(一)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对同一技术秘密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民事案件是否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刑民案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合同纠纷vs侵权犯罪),法院可在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不必等刑事结果。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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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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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宁波某星公司(以下简称某星公司)与宁波某沃公司(以下简称某沃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某星公司许可某沃公司使用其技术秘密,某沃公司承诺保密,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
二、某星公司认为某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其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
三、一审审理期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针对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并函告一审法院。
四、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与民事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应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某星公司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五、某沃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本案系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同,应继续审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线索,应移送线索,经济纠纷继续审理。本案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机关侦查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仅案件事实有重合。一审法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但应继续审理民事合同纠纷。201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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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对权利人提出如下建议:
1.刑民交叉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或移送。若侵权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犯罪,权利人可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可以并行,不必等待刑事结果。
2.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权基础。本案中,某星公司基于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这是法院认定法律关系不同的关键。权利人应区分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选择最有利的诉讼路径。
3.遇到法院以刑民交叉为由驳回起诉时,积极上诉。一审法院可能错误地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民事起诉。权利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主张刑民法律关系不同,请求二审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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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纠正“先刑后民”的机械适用
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一旦发现犯罪嫌疑,就裁定驳回民事起诉或中止审理,导致权利人维权周期大幅延长。本案明确:对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刑民案件,应当“刑民并行”,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刑事线索另案移送。这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程序利益。
2.明确刑民案件“同一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
本案指出,判断刑民是否应移送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合同违约(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事实重合,也不应驳回民事起诉。这一标准统一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分歧。
3.推动“刑民并行”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领域的重要裁判,为后续类似案件(如技术秘密许可、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罪等)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了“刑民并行”理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深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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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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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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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由此可见,本案二审争议核心在于判断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宁波某沃公司与宁波某星公司之间因履行《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宁波某星公司以宁波某沃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宁波某沃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宁波某沃公司又因涉嫌侵犯宁波某星公司的商业秘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秘密)犯罪与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可见,本案系宁波某星公司以宁波某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宁波某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宁波某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本案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商业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处,但宁波某星公司与宁波某沃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以“宁波某沃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宁波某星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结论错误,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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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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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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