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出入家门全程被邻居家门口的智能摄像头实时抓拍、行踪一览无余,家住成都双流的莫某为此多次与邻居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日前,双流法院作出判决,案涉两台可巡航全景摄像头因远超合理防护的必要限度,被判限期全部拆除。
莫某居住于双流区某小区1212/ 1213号房屋,周某系同楼层1210号房屋业主。2025年10月,周某的租户在入户门外及楼道公共区域顶部,安装两台360度可旋转、带人形追踪、自动巡航、异声感知功能的全景摄像头。因莫某家入户需经过周某家门口,摄像头拍摄范围直接覆盖莫某家门口及日常通行区域,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
莫某多次要求拆除摄像头未果,小区物业亦下达整改通知,周某仍未彻底整改,莫某遂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诉至双流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全部摄像头。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这起案件中,周某方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具有较为智能的拍摄、追踪和录音功能,结合双方房屋相邻位置,拍摄范围可覆盖莫某房屋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区域,能够随时记录莫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上述信息与莫某的私人习惯、人身及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周某虽称安装摄像头系出于安全防护目的,但其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莫某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对莫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构成侵权,周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限期拆除案涉摄像头。
法官介绍,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私密性”,而非单纯的空间属性。即使是在公共区域,如摄像头能够持续记录特定人员的出入规律、访客情况、生活习惯等私密信息,同样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同时,安装摄像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虽具有正当目的,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安全防护的需求与邻居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对他人影响最小的方式。该案中,周某方安装的摄像头具备旋转跟踪、自动巡航等功能,远超合理防护的必要限度,因此不能免责。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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