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希腊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
核心成果:采用 “诉讼施压 + 跨境谈判” 双轨策略,全程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全额追回 212804.50 美元货款本金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希腊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希两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依托国樽覆盖南欧的本地化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出口企业打造了 “证据跨境核验 + 本地司法前置 + 双轨债权追索” 的全流程解决方案。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5 年度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针对南欧地区商事主体伪造金融凭证逃废债的专项办案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中国与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跨境贸易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海南某进出口贸易企业与希腊某商事主体于 2023 年初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方企业向希腊公司供应定制化工业配件,合同总货值 212804.50 美元,买方应于货物签收后 30 日内即 2023 年 5 月 19 日完成全额付款。双方此前已有 3 笔小额交易记录,履约情况良好,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预付款条款。
合同签署后,中方企业按约完成全部货物生产,并通过宁波港发往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希腊公司指定的本地物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完整货物签收单,确认货物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要求。但付款期限届满后,希腊公司始终未支付货款。经中方企业多次催告,希腊公司于 2023 年 7 月提交了希腊国民银行出具的电子汇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声称已完成付款,却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回执的原件。
中方企业经初步核查发现该金融凭证存在收款人账户信息错误、交易流水号格式不符等多处疑点,遂委托银行进行跨境核验,确认该笔汇款从未实际发生。此后 10 个月内,中方企业先后通过邮件、电话、委托当地代理商上门等方式催款 21 次,希腊公司均以 “银行系统故障”“财务人员离职” 等理由拖延,最终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货款。
2024 年 3 月 19 日,中方企业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全流程法律事务。鉴于案件涉及伪造境外金融凭证、中希双法域证据效力认定、境外商事主体财产追责三大核心难点,国樽希腊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希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其中包括 2 名希腊本地执业律师(均具备 10 年以上商事诉讼经验)、3 名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负责本案的债权追索工作。
二、中希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统筹中国法域法律事务与全局策略、希腊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债务人直接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具体流程如下:
1.2024 年 3 月 19 日 - 3 月 2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案涉买卖合同、物流提单、货物验收单、双方沟通记录、疑似伪造银行凭证的全面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及管辖可行性评估报告》,确认债权金额准确、债务人违约事实清晰,且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希腊办公室:依托希腊商业登记局与本地司法协作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希腊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排查出其名下 2 个对公银行账户、1 处位于雅典的商业房产及 3 辆运营车辆的财产线索,排除债务人已注销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2.2024 年 3 月 26 日 - 5 月 10 日:跨境证据固定与伪造凭证核验
北京总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全部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与区块链时间戳固化,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公证书,确保证据在中国法院的可采性;同时整理伪造金融凭证的疑点清单,为后续跨境核验提供依据。
希腊办公室:正式向希腊国民银行提交司法协助申请,调取案涉时间段内希腊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确认不存在对应金额的汇款记录,取得银行出具的官方核验证明;同时依据希腊《公证法》完成中国公证处公证书的领事认证与本地效力确认,补强证据在希腊法院的法律效力。
3.2024 年 5 月 11 日 - 6 月 20 日:双轨管辖方案制定与法律文书送达
中希律师联合制定 “中国法院诉讼立案 + 希腊本地民事追责” 的双轨管辖方案,起草中希双语《法律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希腊《商法典》及 CISG 相关条款,详细列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中国法院缺席判决 + 希腊境内财产查封 + 伪造金融凭证刑事报案” 等法律后果。
希腊办公室通过希腊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系统,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完成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
4.2024 年 6 月 21 日 - 2025 年 6 月 20 日:诉讼前置准备与多轮跨境谈判
北京总部:完成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准备工作,随时可启动诉讼程序;同时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商事证明书,进一步强化债权的国际公信力。
希腊办公室:同步启动希腊本地民事起诉的前置程序,向雅典商事法院提交立案预登记材料,并向债务人告知已掌握其全部财产线索,若拒不还款将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联合谈判:中希律师共同参与 5 轮线上 + 线下谈判,当庭出示希腊国民银行出具的伪造凭证核验证明,有力反驳了债务人 “已付款” 的核心抗辩;同时结合希腊最高法院 2023 年关于 “商事主体伪造金融凭证加重违约责任” 的典型判例,明确要求其支付货款本金及全额逾期付款违约金。
5.2025 年 6 月 21 日 - 6 月 24 日:债权回款与案件结案
债务人在面临双重司法压力且核心抗辩被推翻的情况下,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主动提出和解,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5 年 6 月 24 日,中方企业确认收到全部款项,本案正式圆满结案。联合办案组随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希跨境贸易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南欧地区业务提出 4 项具体改进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国与南欧国家跨境贸易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中希双法域法律适用与管辖冲突问题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希腊《国际私法法典》第 25 条、CISG 第 1 条
解决方案:优先适用 CISG 作为合同实体法,同时依据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主张中国法院管辖权,制定 “中国诉讼为主、希腊追责为辅” 的双轨策略,既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成本,又确保对债务人形成有效司法威慑。
2.境外伪造金融凭证的证据固定与恶意违约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希腊《刑法典》第 251 条(伪造金融凭证罪)、CISG 第 74 条
解决方案:通过希腊本地律师向银行申请司法协助,取得官方出具的凭证真伪核验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将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与恶意违约关联,主张加重违约责任,大幅提升谈判筹码。
3.境外商事主体司法送达效率低下
专业依据:《中希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希腊《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
解决方案:依托希腊本地执业律师资质,采用法院邮政直接送达方式替代传统外交送达,将送达周期从 6 个月压缩至 3 个工作日;同时预留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备用方案,确保法律文书能够有效送达。
4.跨境债权胜诉后境外执行难
专业依据:《中希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 21 条、希腊《民事诉讼法》第 421 条
解决方案:在案件启动初期即完成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全面排查,制定 “诉前财产保全 + 同步执行申请” 的预案;若中国法院作出胜诉判决,可通过司法协助条约直接在希腊申请执行,避免出现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情况。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希腊法律
1.希腊《商法典》第 343 条:买卖合同的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2.希腊《商法典》第 367 条: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3.希腊《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司法文书可以通过法院邮政系统直接送达给债务人。
4.希腊《刑法典》第 251 条:伪造、变造银行凭证或者其他金融票据的,处 2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希腊办公室多年中希及南欧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该地区贸易的中国企业提出以下四点权威建议:
1.完善合同核心条款:务必签订书面涉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验收标准、付款时间与方式、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建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方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增加 “伪造金融凭证视为根本违约” 的条款。
2.建立金融凭证核验机制:对于境外买方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切勿仅凭电子截图确认付款,应通过己方银行进行跨境核验,或委托当地律师向付款银行核实交易真实性;建议要求买方提供银行转账回执原件及加盖银行公章的流水单。
3.及时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发生跨境债权纠纷后,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拖延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注销公司或超过诉讼时效;南欧地区商事主体普遍存在拖延付款的习惯,越早采取法律措施,回款成功率越高。
4.提前布局境外风险防控:对于长期合作的境外客户,可定期委托当地律师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与财产情况;对于大额交易,建议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或要求买方提供银行保函,降低交易风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