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货运司机外出送货,协助工地卸货时意外受伤,所属企业以双方系劳务关系、卸货不属于本职工作、伤者已获第三方赔偿为由,多次否认工伤认定。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依法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明确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为企业利益协助卸货受伤,依法构成工伤,民事赔偿不影响工伤认定。
据了解,2023年4月,聂某入职西宁一家有限公司,任职货运司机,专职负责货物运输工作。2024年9月12日,聂某受公司指派,驾车前往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某公路项目工地运送钢筋。次日,聂某抵达目的地后,在协助现场人员装卸钢筋过程中,因作业铁钩突然断裂,被坠落钢筋砸伤。经诊断,其全身多处受伤,涉及脚踝毁损性离断、多部位粉碎性骨折、关节脱位及多处皮肤挫裂伤,伤情严重。
事故发生后,聂某首先向青海河南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程序性不予受理决定。2025年8月,聂某再次向西宁市城北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城北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聂某系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涉事企业不服该结果,向西宁市城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原工伤认定。
该公司仍持异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企业继而提起上诉,主要提出三点抗辩:其与聂某仅为劳务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卸货并非司机岗位职责,聂某属于私自帮忙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聂某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第三方侵权赔偿,不应再被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长期通过工作群向聂某派发运输任务,对其考勤、请假、工作报备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按月稳定发放劳动报酬、以工资薪金为其申报个税,双方具备典型的管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法院同时指出,货运司机协助卸货属于行业普遍工作惯例,该行为旨在加快货物交接进度、保障运输任务闭环、维护企业经营利益,属于运输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受伤。此外,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两套独立的法律救济体系,互不冲突、可以并行主张。此前河南县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仅为管辖程序性驳回,并未对工伤事实作出实体否定,不能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政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终审驳回企业上诉。该案也再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关系名义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履职延伸行为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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