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德云社对杨合通的处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吗?各位可能都知道了,最近德云社的员工杨合通因为他在直播间里面的一番言论被德云社给予了处罚。处罚的理由是因为在直播间里面的不当言论。
·第一个是解除了他的教学主任的职务。
·第二个是暂停了他联合队队长这个职务。
这种处罚各位有没有想过符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相声业的专业主播说了为什么要给杨合通的处罚?可能有一个言论是杨合通对网友说:你不愿意看谁的直播就划过去不要看,不要在那等,快赶不上最后一班车了等等。
一个是这个言论,另外一个言论杨合通在直播间里面说曹云金和王月波,这两个人各位都知道都是从德云社之前的前员工离职的,他们也共同扛起了相声的大旗。就类似于这样的言论,他整个直播间里的言论无非就是这两种。
各位想想因为这两种能不能够就对要合同给出这两个处罚?各位要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上对一个员工调整他的工作岗位降低他的职务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的。要调整他的工作岗位降低他的职务,这是要有一个证明的标准,就是能够证明他不能够胜任,而这不能够胜任的证明也是比较复杂的。
![]()
视频中我就不说了,回到杨合通这个事件中能不能仅仅因为他在直播间里面说的我刚才说的这两段话就认为他不能够胜任工作?一个是管理岗位就能够证明他不能够胜任管理岗位联合队队长,另外也是另外是他的教学主任设计相声专业技能的。
![]()
仅凭这两段话能不能够证明杨合通他的专业技能不能够胜任教学主任这个职务?我想各位考虑一下,很难得出这两个结论的。这两段话没什么问题,我看这两段话也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序良俗等等都没有违反。
究竟是因为什么给了杨合通这个处罚?我想有的相声的专业主播说过,实际上主要是另外一句话,就是他在直播间里面说曹云金和王月波也共同扛起了相声的大旗。可能是这句话,因为这句话腻了老板的龙鳞了,就腻了老板了,那个主播还用了武力这个词。
之所以给杨合通这个处罚完全是因为老板的个人好物,而不是因为他在工作上根据客观的标准不是不能够胜任工作,不是这个理由,是因为他老板看着他不顺眼或者老板对他个人的好物不喜,不认可他了,不喜欢他了,然后就给出这样的处罚。
所以这一点正是劳动合同法有极力要规避的,老板不能够根据自己的好物来随意的就调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降低他的职业。不能够这样,这是劳动法极力避免的。除非你能够在专业的角度,在规章制度的角度能够证明他不能够胜任他的工作,没有不是因为这种客观标准不能够证明他不能够胜任他的工作,仅凭老板的个人好物你是不能够调动员工的职务,工作岗位和降低他的职务的。
![]()
所以说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杨合同有意,当然我也不是不不是这个什么挑拨了什么的,至少他知道在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德云社做的是不对的。
![]()
另外实际上各位都知道像这种通知解除职务这种公司内部的事件,实际上在公司内部公开就可以了,没必要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开。这种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开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洋河通个人名誉权的一定程度的损害。
虽然这种民意权的损害还不是法律规定的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进行的损害,但是这种方式确实是对民意权的一种损害,现实当中我们是极力避免的。
·比如说司法机关在公布判决书的时候,他会对名字进行处理的,不会让你知道是谁的。
![]()
·第二个是在镜头前如果要让犯罪嫌疑人露面,他也会对面部进行打码的,他不会让你直接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谁的。
从这两点来上来说,就说明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鼓励那些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的事情,你非要通过互联网在全社会公布这种不会鼓励这种行为的,因为这种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当时名誉权的情况。
所以主要是这两点我不知道各位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