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的一个凌晨,绍兴越城区的民警在河边蹲伏,将刚刚提桶上岸的金某某当场控制。他用电鱼竿和水桶捕获的,是大量野生河虾。因为正值全面禁渔期,且使用了电鱼工具,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可能不止是罚款。
你可能觉得,捞点河虾能有多大事?但今天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严厉程度远超许多人的想象。核心区别在于,你是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捞了多少。
新法下的处罚,像一套精密的“交通规则”
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你可以把非法捕捞想象成开车违法,而法律为你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和对应的罚单。
- 一般“闯红灯”(普通违法):比如在禁渔期用小网捞了点虾。处罚是没收你捞到的所有河虾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醉驾”或“严重超速”(情节严重):比如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地笼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或者多次违法、捕捞数量巨大。罚款会飙升至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还可能吊销你的捕捞许可证,甚至没收你的船只
- 触及“刑法”(犯罪):如果你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等禁用方法,那就不仅仅是交罚款了,而是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捞多少河虾、怎么捞,才会从交罚款变成可能坐牢呢?关键在于你是否同时踩中了几个“高压线”。
第一根红线:时间。河虾的繁殖期主要在4月到7月,这恰好与全国大部分水域的禁渔期(通常是5月16日至7月31日)高度重叠。在这段时间内,几乎所有天然水域都禁止捕捞作业。河北廊坊甚至规定,禁渔期内只允许“一人一杆单钩”的休闲垂钓,连地笼、撒网都绝对禁止。
第二根红线:工具。电鱼、毒鱼、炸鱼是绝对禁区。地笼(虾笼)、“绝户网”(网目极小的网)等也被普遍列为禁用渔具。使用这些工具,相当于在生态系统中进行“无差别屠杀”和“断子绝孙”式的捕捞,对生态破坏极大,因此处罚也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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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某某案就是典型,一用电鱼,无论渔获多少,直接进入刑事程序。
第三根红线:数量与地点。虽然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河虾刑事立案数量标准,但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例如,在湖南汉寿,朱某某等人在西洞庭湖禁捕水域使用35副地笼捕捞了59.7公斤渔获物(含龙虾等),因数量较大且使用了禁用工具,直接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事犯罪。
而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特殊水域捕捞,门槛会更低。
地方规定,比你想象的更细
除了国家法律,各地的“土政策”同样需要警惕。它们往往更具体,直接关系到你日常的行为是否合法。
- 吉林图们江:除了夏季禁渔,还在10月增设了一个月的禁渔期,以保护特定时期的渔业资源。
- 江西、湖南: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泥鳅、河虾等活体饵料进行垂钓。因为用活饵打窝会过度聚集掠食性鱼类,严重破坏局部生态平衡。
- 网目尺寸:各地普遍规定,用于捕捞的网具,其网目尺寸不能小于2.5厘米。这个尺寸就是为了放过幼小的鱼虾,让它们有机会长大繁殖。
法律之所以层层设防,是因为野生河虾在淡水生态系统中扮演着“基石”角色。它们是许多鱼类的食物,也帮助清理水体。在它们集中繁殖的春夏季节进行捕捞,尤其使用电鱼、地笼等方法,会对水生生物群落造成连锁式打击,影响远超你捞走的那几斤虾。
所以,当你看到有人因为捞了几斤河虾被罚几千元(如广西平南罚3500元、湖南浏阳罚2000元),甚至面临刑责时,背后是一套旨在保护整个水域生命网络的精密规则。
现在你知道了:避开禁渔期,远离电鱼地笼,留意你所在地的特殊规定。法律划定的边界已经非常清晰,保护生态,也是保护我们自己免于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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