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类案件,是年轻律师最容易被"问题太多"搞晕的类型。
事实认定、产品鉴定、金额核算、主观明知、办案程序……动辄十几处、几十处问题,每个看着都有毛病,每个都想打。
结果呢?面面俱到,处处浅尝辄止,法官听完记不住你到底在说什么。
假药案的辩护,从来不是问题越多越好,而是找准承重柱,一击坍塌。
一、先看清楚:假药案定罪靠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要定罪量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当事人具备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涉案物品依法被认定为假药;涉案违法数额清晰、证据合法完整。
主观故意是定罪前提,物品属性是定罪根基,交易数额是量刑关键。三者任意一项崩塌,全案证据链条直接断裂。
这不是理论推演,是实战反复验证过的规律——你只要打断其中一根承重柱,整栋楼自己就塌了。
二、第一柱:假药认定——打掉认定意见,罪名根基断裂
假药案定罪,核心依据几乎都是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认定意见函。
但实务中,这类文书的问题极其普遍:抽样不规范,检材未封存,送检程序违法,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有的甚至跳过"是不是药品"这一步,直接认定假药——逻辑上就站不住。
曾经办过一个案件,市监局直接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却从未先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药品必须具备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功能,并规定适应症、用法和用量。是不是药品都没认定,怎么认定假药?
还有一层: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删除了"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等情形。这意味着,不是所有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都等于假药。假药、劣药、无证经营药品,三者量刑差距巨大,必须严格区分。
质证时紧扣四个要点:检验机构有没有法定资质;检验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认定结论是否对应法定假药情形;被告人有没有被告知复检权利。一旦认定意见不合法、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就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证明涉案物品属于假药。罪名根基直接崩塌。
三、第二柱:涉案金额——打掉审计报告,量刑基础丧失
假药案量刑,几乎完全依托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但实务中大量审计报告存在标准错位:法院按刑事鉴定证据标准审查,会计师却按普通审计标准出具报告。鉴定规则与审计规则完全不同,程序、依据、逻辑均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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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打?三个方向:
销售数据里有没有混入合格药品、赠品、自用、退货、亲友赠送的正常还款,该扣的必须扣除;推算金额有没有实物、有没有交易记录支撑,没有就不能采信;获利金额有没有扣除进货成本、物流、人工等合理支出,以销售总额代替实际获利是常见错误。
两高司法解释摆在那里:假药金额20万以上量刑三年以上,50万以上十年以上。金额质证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这笔账必须算清楚。审计报告一旦被打掉,量刑基础彻底丧失。
四、第三柱:主观明知——切断推定链条,罪与非罪的界线
本罪只处罚故意犯罪,过失不构罪。主观明知是入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出罪的关键突破口。
控方通常怎么推定明知?从低价进货、隐蔽交易、曾受处罚等客观事实推定。但每一项都可以反驳:低价进货可能是市场波动或正常折扣;隐蔽交易可能是行业惯例,比如避免同行竞争;曾受处罚要证明本次行为与历史处罚有关联性,不能一笔带过。
更深一层的打法:证明当事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比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有完整采购记录和供应商资质;药品外观无明显异常,销售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上家只持有食品许可证,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因无药品资质根本无法开通药品店铺,客观上不具备销售药品的条件。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角度:当事人无医药专业知识,不具备识别药品真伪的能力。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有限的普通从业者,不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质证核心话术:控方仅以间接证据推定明知,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定罪。
五、三柱之外:别忽视扣押送检链条的致命瑕疵
假药案最常见、最致命的证据瑕疵,集中在检材流转不完整。
扣押时有没有现场清点、拍照录像?检材封存、标记、运输、保管、送检全过程链条是否完整?每一个环节有没有记录、签字?控方只出示检验报告,拿不出抽样笔录、封存照片、流转记录,就无法证明送检样品就是涉案药品。
检材同一性存疑,检验报告直接无效。
这条线跟第一柱配合使用:先打检材流转,再打认定意见,双管齐下,杀伤力更强。
六、实战打法:三柱选一,集中火力,不要散弹枪
假药案普遍瑕疵繁多,但辩护完全不需要逐一抗辩、全盘反驳。
先看假药认定意见有没有硬伤——有,集中火力打认定;认定意见不太好打,看审计报告有没有标准错位——有,集中火力打金额;前两个都不太好打,看主观明知的推定链条能不能切断——能,集中火力打明知。
三根承重柱,选最有把握的一根,反复论证、层层说理、完整闭环。一小时分散质疑二十个问题,毫无穿透力;一小时深耕一个关键疑点,足以把逻辑讲透、把漏洞讲死。
就如同高楼承重柱被摧毁,整栋建筑必然坍塌。精准打击核心要害,远胜于遍地寻找细微裂痕。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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