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经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故胎儿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
虽然胎儿在法律上不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以保护其利益(不承担民事义务),这种保护采取“预先保护主义”,即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但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除了本条明确规定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请求权。具体情形如下:
1、遗产继承:如父亲去世时胎儿尚未出生,胎儿可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若娩出为活体,该份额归婴儿,若为死体,则视为自始不存在,遗产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2、接受赠与:父母可代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证除外。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胎儿在母体内因第三人侵权受损(如交通事故),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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