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企4月一次性申缴全年房土两税10月是否还需零申报 (5月30日)
【问】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企业,全年房产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今年4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我公司在今年10月份是否还需零申报?
【答】
你公司今年4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10月份不需要零申报。
【详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于2018年6月15日修改)第一条规定:
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6年5月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题版块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6年4月)》第5问“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征期还零申报吗?”
答复如下:
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因此,凡是按照上述规定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的,当年10月征期不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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