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债
1. 合意抵债(不经拍卖、变卖)
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财产抵债后未清偿完毕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 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抵债与强制管理
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
(2)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收益偿债。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抵债、拒绝管理的,法院应当将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二 所有权转移及交付
3. 成交、抵债裁定作出与送达期限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流拍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在价款全部交付、应补差价全额缴清后十日内,将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抵债承受人。
4. 财产所有权转移时点
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成交裁定、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承受债权人时发生转移。
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法院可向相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5. 执行标的物交付规则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流拍抵债后,除法定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财产移交买受人、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法院强制执行,可参照不动产强制交付相关规定办理。
三 强制管理
6. 强制管理适用情形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财产适宜管理的,法院可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管理收益清偿债务,适用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拍卖、变卖,或不宜拍卖、变卖的;
(2)财产经法定拍卖、变卖程序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抵债的;
(3)法院认为适宜交付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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