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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将以什么时间作为起算点?
裁判要旨归纳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视为到期(加速到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以工程结算完成为必要,而应以承包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起算点。
该权利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向管理人明确主张、及时提起确认之诉等破产法框架下的特定方式行权,否则将面临失权风险。
案例解读
案例一:优先权起算点为债权申报时间
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12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明确指出: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重庆某某装备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故应收工程款应自2015年9月24日停止计息。"
案例二:合同解除情形下优先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入库编号:2016-18-2-298-001
裁判要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法院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这为因破产导致合同解除情形下的优先权起算提供了明确规则。
实务指引
一、承包人的行权紧迫性与方式选择
一旦知悉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应立即向管理人申报包含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债权。
申报行为本身是重要的行权步骤。
- • 若管理人对优先权不予确认,承包人须及时(通常在收到异议通知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 • 不可等待结算完成或依赖普通诉讼程序
- • 否则易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失权
二、破产管理人的审查职责
管理人在审查工程款债权时,需主动审查承包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对于以下情形,管理人可依法不予确认其优先权性质,将其列为普通债权:
- • 在破产受理后较长时间才提出优先权主张
- • 虽曾主张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权利主张的明确性与证据固定
承包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
- • 必须在申报文件中明确、书面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不仅仅是申报工程款数额
- • 应保存好债权申报凭证、管理人出具的接收回执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 • 保存后续提起诉讼的立案材料
以证明自身已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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