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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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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贵阳市白云区都溪林场住宅小区,两匹受惊的马匹冲入小区,5岁的小璇被马缰绳绕颈后拖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孩子被马拖拽了2公里多。
事发后,何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小璇符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何某某在小区后方山坡上搭建了简易马舍,马舍距离小区居民楼约30米,这些马已经养了较长时间,他平时将马匹带到林场周边,通过提供游客骑行服务赚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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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比较少见的马匹致人伤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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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动物”,不是狭义的家养小宠物,如狗、猫等,而是广义的所有能够人工饲养的动物,如马、牛、猪、羊等牲畜,鸡、鸭等家禽以及鸟等各种飞禽等。这里的“饲养”,既包括动物养殖场里圈养的动物,也包括公民自家饲养的动物。目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饲养狗、鸽子和鸟等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警告后不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其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警告后,仍然没有改正的情况。“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向他人吠叫、袭击等使人惊吓的动作放任不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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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马绕缰案是德国刑事司法史上的标志性判例。
被告是一名马车夫,自1895年起受雇于一名出租马车车主。 其驾驭的马车中,有一匹名为“莱伦芬格”(Leinenfaenger)的马存在危险癖性,习惯用尾巴缠绕并用力压低缰绳,严重妨碍驾驶控制。
被告与其雇主均知晓该马的这一缺陷。
被告曾因安全考虑向雇主提出更换马匹的要求,但遭到雇主拒绝,并以解雇相威胁。
1896年7月19日,被告在雇主的命令下,驾驭配有该匹癖马的马车出行。行驶途中,该马恶癖再次发作,用尾巴缠绕并用力下压缰绳。被告虽极力试图拉出缰绳进行控制,但未能成功,导致马匹受惊失控,开始狂奔 。失控的马车撞倒了在路边行走的一名铁匠,致其腿部(或脚部)骨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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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上述事实,对驭者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抗诉。但帝国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无理,维持原判。
帝国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确定驭者之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认识驾驭惊马可能伤及行人,而同时必须考虑能否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癖马。此种期待,对于本案的被告来讲,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案被告不能承担过失伤害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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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马绕缰案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直接起源和标志性判例。
该判例公布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为规范责任论的兴起提供了契机,以此案作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有力证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为处理因生计所迫等特殊情境下的行为提供了阻却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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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应该看出,贵阳的养马伤人案件与德国著名的“癖马绕缰案”当然不是一回事。
我不过是借事说事,再次向死者的不幸表示哀悼。
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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