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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集团化管理表述的调整,旨在进一步明确章程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次修订仅针对第十一条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已形成集团化管理,企业集团名称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集团。本章程的制定适用于本集团管理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公司章程可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章程相矛盾。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已形成集团化管理,本章程的制定适用于本集团管理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公司章程可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章程相矛盾。
公告指出,修订后的第十一条删除了原条款中“企业集团名称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集团”的表述,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表示,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信息发展在集团化管理进程中的一次重要调整,有助于进一步理顺母公司章程与子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确保集团整体治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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