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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与"工程决算结算单"是工程建设结算环节中两个关键文件,两者名称相似,都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但两者具体存在哪些区别?
要点归纳
一、文件性质、内容及形式差异
维度: 定义 |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文件审核后编制,由审查单位、承包单位、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阶段性、技术型的审核认证文件 | 工程决算结算单: 施工方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业主方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是工程竣工后实施价格结算的核心依据
维度: 文件性质 |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第三方审核的中间成果,侧重于造价审核的专业认证 | 工程决算结算单: 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的直接载体,体现双方对工程价款最终确认的合意
维度: 核心内容 |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主要列明送审造价、调整金额、审定造价、审减率等造价审核结果,一般不涉及工期索赔、质量违约金、利息等合同其他履行事项的结算 | 工程决算结算单: 内容不仅包含审定的工程造价,还可能涵盖施工阶段利息、让利下浮、付款安排等经协商确定的综合性条款
维度: 典型形式 |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多为单一表格,核心要素为送审价、审定价、审减额、审减率及各方签章 | 工程决算结算单: 通常是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封面、汇总表、详细的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清单
二、编制主体与形成时间差异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由建设单位或投资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形成于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先有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后有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定案表。
工程决算结算单:则一般由施工单位(承包商)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后经双方确认形成,形成于竣工结算最终确认阶段,一般先有审核定案(或多次审核协商),后有双方最终确认的决算结算单。
三、法律效力差异
维度: 法律效力 |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可作为确认工程造价金额的证据,但其性质更偏向于审核认证过程文件。若与其他结算依据冲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最终的结算依据,除非能证明双方明确以其为结算基准 | 工程决算结算单: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形成的,构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可作为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案例解读
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24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02
裁判分析
审核定案表性质:案涉造价鉴定机构在出具《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时,要求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复核认证",法院认为该定案表仅为工程审核认证,不能推定双方有依此作为结算依据的意思表示。
决算结算单性质:《工程决算结算单》系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经审计后,双方对审计工程造价、利息、下浮比例等进行决算协商而形成,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和结果,更具真实性。
- 效力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种种考虑的妥协产物,各方都可能作出权利上的让步,故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予以尊重。"因此,应当以《工程决算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该案明确了在两者不一致时,工程决算结算单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的裁判规则,强调了双方真实合意在结算中的决定性作用。
施工方实务指引
一、明确目标,推动转化
收到《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后,应清醒认识到这仅是结算过程中的一个节点,而非终点。施工方的核心目标应是积极、主动地推动与发包方签订最终的《工程决算结算单》或《结算协议》,将审核数字转化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付款期限的合同依据。
二、审慎核对,及时异议
对《审核定案表》中的审减项目、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等,应在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的合理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后14-28天内)进行仔细核对。如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异议函)正式提出,并保留发送凭证。沉默可能被推定为认可。
三、谈判策略,保留让步证据
在就《决算结算单》进行谈判时,对于为促成协议而作出的让步(如接受某项审减、同意下浮),建议在结算单的备注或补充协议中予以简要说明(例如"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在审核价基础上整体下浮X%,以尽快完成结算")。这既体现了协商过程,也固定了最终合意的范围,避免发包人事后对让步部分再行争议。
四、内容完整,避免歧义
最终签署的《工程决算结算单》内容应尽可能完整,除总价款外,还应尽量明确:已付工程款金额及时间、最终结算欠款金额、支付最后款项的截止日期、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标准)、质量保修金的金额、返还条件与时间等内容,并声明"本结算单为最终结算,双方就本合同项目再无其他经济纠纷"等"清算条款"。
五、签章规范,主体明确
确保结算单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明确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有项目部章或个别人员签字,以免对方在诉讼中否认其效力。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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