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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商标权利边界
护航特色产业发展
锦旗映初心,公正暖民心。2026年5月18日,广西浦北县官垌镇官垌鱼养殖户及经销商代表一行专程来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北区人民法院,送上锦旗及感谢信,诚挚感谢钦州两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官垌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法治力量守护地方特色公共资源、护航乡村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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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是,原告浦北县某合作社以其是“官垌”、“官垌鱼”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由,向钦北区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被告浦北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钦北区法院受理后,精准厘清知识产权私权与地方公共资源的边界。经审理认为,“官垌鱼”依托独特地域环境形成,是极具辨识度的地域特色农产品、公开通用的产业名称,属于惠及当地群众的公共资源,并非可由个人独占垄断的私有商标权益。本地经营主体依规、善意、客观使用相关地域及产品名称,属于正当、合理的经营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钦州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事关浦北知名特色农产品“官垌鱼”产业发展大局,涉众多经营主体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产业影响广,钦州中院高度重视。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办案法官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官垌鱼的养殖历史、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以及当地养殖户对于“官垌”、“官垌鱼”文字的使用情况。经审理认为,“官垌”为浦北县官垌镇地名,当地有利用山涧溪流的山泉水以及天然饲料喂养淡水鱼的历史传统,“官垌草鱼”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上诉人享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对“官垌”二字在鱼产品上进行垄断性使用。被上诉人作为当地同业经营者,使用官垌鱼字样,目的是为了表明其所销售的鱼来自于官垌镇,描述其商品产地,属于合理使用,且在商品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了自有注册商标,能够与上诉人产品进行有效区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双方产品包装在商品名称、商标、图案、文字分布及整体布局结构等差别较大,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不构成擅自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钦州中院终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经自治区高院再审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
一纸公正判决,稳住一域产业。该案的公正审理,有效破除了个别商标私权垄断对地方公共资源、特色产业发展的桎梏,彻底消除了当地养殖户、经销商的经营顾虑,为“官垌鱼”特色产业良性竞争、规模化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是钦州法院护航乡村产业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司法实践。
下一步,钦州两级法院将持续立足司法职能,精准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产业发展的平衡关系,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妥善审理各类涉乡土特色产业纠纷案件,以高质量司法守护本土特色产业、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公正回应群众期盼、彰显新时代司法担当。
转自 | 钦州中院
【2026年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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