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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Pixabay
近日,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以电影局宣布“存在违规,停止上映,进行调查”暂时画上休止符。
但有关此事的反思,不应止于电影停映以及不久后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戒。要真正触及反思的核心,我们必须将目光从舆论的喧嚣中移开,以赵晓红案判决书提供的有限事实为基础,结合影片所涉及的各方公开文字,辅之以法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常识,去还原这场悲剧如何演变成闹剧的深层逻辑。
更进一步,尝试合理探讨案件的行凶者,同时也是电影主演的赵晓红本人,以及影片编导团队可能的行为动机。
有关赵晓红杀夫案的第一重,也即编导团队尝试输出的叙事:赵晓红长期遭遇丈夫家暴,因为支床而争吵后,激情下将丈夫刺杀。
电影的策划沈芬认为,赵晓红的丈夫在赵晓红上床休息时强行要支床,以及赵晓红不愿下床后“用拳头打头”“强行拉下床,用脚踢后腰”,上述行为已然构成了家庭暴力。
随后,沈芬引用讨论家庭暴力时广为传颂的金句:“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既然这次支床冲突构成了家暴,那么赵晓红必然时常遭遇丈夫的家暴。
沈芬还说,自己询问了一些法律和心理学者,他们都说这“符合被动防卫者在恐惧和慌乱中的应急行为”。
那么,事实如何?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为: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据此,若单看这次案件本身,将其认定为家庭暴力,是极为勉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这样的场景经常发生。
沈芬先入为主地将冲突定性为家暴,再以“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为依据,得出相似情景必然反复发生,进而确信赵晓红长期遭受家暴。这在逻辑上属于循环论证,得出的结论不必然为真。
而且沈芬忽略了赵晓红本人提出,法庭认可的,支床冲突中,“双方厮打”。
沈芬还补充了一个细节作为“家暴经常发生”的旁证,她听赵晓红讲,她丈夫和她相处“家暴日常性存在”,有一次,赵晓红 的母亲看见赵晓红脸肿了,问她怎么回事,赵晓红不敢说自己挨打。但这件事判决书没有提到,赵晓红也并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她的辩护理由是自己没有杀害丈夫的故意,随意挥刀恰好刺中丈夫胸口,法庭根据法医验伤的结果,没有采纳这个辩护意见。
所以,编导团队认定赵晓红是反抗家暴,只能代表他们自己的看法;在法律逻辑中,如无其他有力证据,确实难以得到法庭认可。
假设编导团队强调“故事纯属虚构,和现实人物无关”,在剧情设置家暴情节,或许勉强可以归于合理创作的范畴,但既然公开以“根据真实事件改编、主演本色出演”作为宣传的卖点,被舆论谴责“洗白犯罪”,即属咎由自取。
第二重,也即部分激烈谴责这部电影的网友所认同的叙事,赵晓红根据判决书记录证人证言“平时不干家务”,认为她好逸恶劳,甚至本案其实是赵晓红家暴杀夫;至少,她也是个无法稳定控制情绪的危险的女人。
和第一重叙事相同,这依旧属于个人的观点,但无法认定为法律事实。
除此以上两种极度对立的叙事,还有第三种可能,那就是赵晓红一瞬间的冲动,和产后抑郁有关。
案发时,赵晓红的儿子只有一岁左右,虽然多数产后抑郁在孩子6个月以后会逐渐缓解,但个别情况严重的,可能在生育后1年甚至2年依然存在症状。产后抑郁的一个常见的症状是易激惹,容易因为小事而产生重大情绪波动、攻击亲近的人。
虽然产后抑郁同样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但考虑到案件的年代2010年,那时候精神健康有关的知识,尚未如今天那样普及,对于生育后不久的女性情绪不稳,要么归咎于“性格不好”,要么归咎于家人没有妥善地照顾。
于是,赵晓红和她的辩护人,可能甚至未曾想到产后抑郁的可能,自然也无法从这个辩护角度来为自己辩护。若如此,无论赵晓红,还是赵晓红的丈夫,都不是恶人,尽管赵晓红仍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是一起没有谁是纯粹恶人的悲剧。
当然,即使确实存在产后抑郁的因素,前面的两种叙事依然可能成立:固然产后抑郁的主要原因是生理的:生育之后,激素水平由偏高下降到正常水平,激素水平骤变,造成内分泌紊乱、导致情绪异常,但是女性本人固有的性格特质会影响产后抑郁的严重程度;女性若能得到更多的体贴和关怀,可以显著降低产后抑郁的严重程度,反之会加重,以上三种叙事所涉及的因素,可能在赵晓红和遇害的丈夫身上都存在。
再次强调,产后抑郁,和前两种叙事一样,同样都仅仅是情理上有可能,不等于法律事实。
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还原,电影的编导团队和赵晓红接触前后,发生的一些事——当然,纯属主观猜测。
或许赵晓红在入狱之初,对自己的一时冲动,是极度悔恨的,她对孩子的思念,如制作人沈芬所说,“照着杂志上的儿童画报,一笔一笔画想象中孩子的模样,从一岁画到十一岁,攒了整整一本”,也大概率是真实的——哪怕是指责赵晓红和《监狱来的妈妈》最激烈的网友也没有尝试否认这个说法。
对儿子日益加深的思念,以及沉重的罪恶感,不断消耗她的内心。这时候,编导团队来了,给她带来“反抗家暴”的叙事,可以让她从罪恶感中解脱,有余力思考如何面对今后生活,犹如救命的稻草。
于是慢慢地,她接受了这个叙事,当然,这个叙事可能部分甚至全部都是假的。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赵晓红的儿子和婆婆,他们参与了影片拍摄。这也可以从人性的角度解释。
赵晓红杀夫,无论内心动机如何,都是一场让家庭破碎的悲剧,让他们沉浸在深不见底的创伤中。而人的心理机制是,当创伤能被归因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事,而不是这个世界所充斥的不确定性,可以获得某种安全感。
特别是,尚未懂事就失去了父亲的赵晓红的儿子,如果他相信,母亲不是一个冷酷或冲动的杀人犯,而是迫于无奈地反抗才导致父亲死亡,就可以接纳母亲,享受母亲的爱,即使真实情况是赵晓红本人对这起悲剧负有绝大多数责任,而遇害的丈夫是无辜的。赵晓红的婆婆,也就是遇害丈夫的母亲,为了自己孙子的心灵安宁,也就接受了编导团队的叙事。
无论哪个角度,这都是难以苛责的动机。
何况,电影的发行大概会给他们带来可观的物质收益,人性很难经得起考验。
编导团队这样借助赵晓红的儿子和婆婆的配合,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宣扬的反家暴叙事,无疑违反了创作伦理:没有确切证据存在家暴的丈夫,在电影叙事中成为确凿无疑的家暴者。
编导团队是故意作假吗?有可能;但如果他们真诚地相信,赵晓红确实遭遇了家暴,所以认为自己不是误导,而是启蒙了赵晓红,比故意作假更可怕,他们自己也被自己的叙事手法带了节奏。
这也我们直视人性的深渊:一群人的“平庸之恶”,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再次强调,以只是可能,而非完全的定论,但足以提示我们,电影作为文艺作品,利用叙事塑造人们认知的力量是何等的隐蔽而强大,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通过了“山姆之子法案”,禁止判决已生效的罪犯本人站在前台,通过讲述自己的故事来获得收益,即使罪犯可能确有不得已甚至存在冤情,只要判决已经生效,就适用该法案。
任何宏大叙事,无论看上去多么“进步”,都不能践踏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不能肆意把人当作工具和代价,不能使用突破底线的不义手段,这是这场风波给我们的最大启迪(文 / 瑞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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