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姐弟争房案件。姐姐谢XX主张与弟弟共同出资购房,要求确认其共有人身份并办理登记手续。一审败诉后姐姐上诉。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受弟弟委托,围绕“出资性质”和“共有合意”构建抗辩思路,二审提交新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姐姐上诉,维持原判。
在浙江嘉兴,谢XX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姐姐将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一处桐乡市房屋的共有人,并协助办理登记手续。谢XX十分焦急,遂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代理此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和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他此前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房产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出资性质和确认共有合意。对于出资性质,俞国锋律师指出,姐姐在购房过程中直接支付的仅为一笔9万元定金,其余大部分款项均支付于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之后,且部分款项流转至第三人账户,与购房时间点严重不符。结合其他兄弟姐妹均系“借款”给弟弟买房的事实,俞国锋律师主张姐姐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共同购房出资”。
在否定共有合意方面,俞国锋律师强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共有协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登记均仅为弟弟一人。姐姐未参与选房、议价、签约、过户等核心购房环节,亦无矛盾爆发前的共有协商记录。虽然存在后期微信聊天记录中弟弟曾妥协性承认“分房”,但该内容发生于家庭矛盾激化、弟弟受经济压力及情感胁迫之下,不足以证明初始共有意图。
同时,俞国锋律师还运用举证责任抗辩,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指出姐姐作为主张打破登记状态的一方,其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姐姐的全部诉讼请求。姐姐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俞国锋律师组织提交了多名家庭成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印证“全家借款给弟弟买房、弟弟负责父母养老”的家庭安排,有效削弱了姐姐关于“共同购房”的主张。
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谢XX为唯一权利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谢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及明确的出资份额约定;其出资行为、参与程度、房产证取得时间等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其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国锋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和有效的证据运用,成功帮助谢XX保住了房产。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这些荣誉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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