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诉广东小天鹅水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母某、王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权事实成立,经营方及股东共计被判赔87000元。
被告母某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头像及商品宣传图片中均使用“小天鹅”字样及商标标识。其销售的一款洗衣机累计售出超过800件,销售金额至少342400元;另一款累计售出超过45件,销售金额至少20610元。从该店铺购买的洗衣机面板及铭牌上标注为“广东小天鹅水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母某、水魔方公司、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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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听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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