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海市电影局就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发布通报,称该片于2021年7月备案立项,经初步核查发现,该片在申请备案立项及报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现停止该片上映,并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此前,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宣称“真实故事改编”“本人真实出演”。据介绍,这部女性题材电影讲述的是女主角“廖红”因反抗家暴失手杀夫,入狱十年,出狱后通过自立获得婆婆谅解并与儿子修复亲情纽带的故事。
引发争议的是,女主角“廖红”的扮演者赵箫泓(本名赵晓红)确实因杀害丈夫,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如今,这起尘封多年的刑事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赵晓红故意伤害案一审认定,2009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晓红在其租房卧室与丈夫张某因支床发生争吵并厮打,赵晓红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当张某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某胸部,致张某受伤倒地。同租一屋的吕某兵打电话报警,赵晓红亦叫吕某兵打电话报警。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晓红和被害人张某因支床之事发生争执,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晓红作案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且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视为投案自首。遂以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赵晓红上诉提出,她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她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
终审裁定书显示,赵晓红供述称,2009年4月15日19时许,她躺下休息。22时许,张某说床没有支好,叫她下来重新支床,床支过后,她又躺下,张某说床还没支好,让她从床上下来,她不下来,张某就拉她,她还不下来,张某就用拳头打她头,后两人就厮扯开了。张某强行把她拉下床,用脚踢她后腰,她被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当她跑到客厅的餐桌旁时,看见餐桌上放着平时用的水果刀,就拿起水果刀指向张某。
赵晓红称,张某向她扑,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了张某的胸部,她抽出刀子,看见张某的胸部流血了,她就吓晕过去了。后同租一套房子的吕某兵过来,她叫吕某兵打“110”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吕某兵说已打过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她说人是她捅死的,警察就把她带走了。她和张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平时因琐事吵过架。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经检验,死者张某胸骨上平胸骨角见一斜行2.8X0.2cm刺切创,创角上钝下锐,斜向右下入胸腔。死者心包膜上部有1.5X0.2cm裂口,主动脉根部可见一1.0X0.2cm裂口,心包腔积血100ml,右侧胸腔积血约100ml。结论为,张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的心包填塞死亡。
赵晓红、张某的亲属均表示,夫妻俩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很快就和好了。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赵晓红供述称当时遭到丈夫殴打才反击,但裁定书并未呈现事发时赵晓红是否有伤,亦未呈现对赵供述被殴打的事实做了哪些调查取证。
最终,裁定书未认定有家暴情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终审裁定书,也未呈现律师的辩护意见和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赵晓红和丈夫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竟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唯赵晓红作案后有自首和救助被害人的情节,其作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赵晓红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晓红和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赵晓红持水果刀捅刺张某,致张某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而当场死亡,从赵晓红捅刺张某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其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明显,故赵晓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受伤倒地后,赵晓红亦进行救助,并让他人报警,其亦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对此情节,原审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宽处罚。故赵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3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赵晓红曾减刑两次,余刑执行至2020年6月15日。
当年,赵晓红认为自己应是过失致人死亡,且量刑过重,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其15年。两个罪名有何不同?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表示,从刑事法律角度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赵晓红的供述反复强调“下意识挥了一下”,结合其退让、逃避的行为轨迹,以及事后立即委托他人报警、现场抢救并等候处理的情节,不能完全排除其主观上可能处于惊慌失措、自我防卫的状态,而非积极追求伤害结果。
胡磊律师认为,法医鉴定虽确认被害人系单刃锐器刺切致主动脉根部破裂死亡,但伤口的具体形成是否完全符合蓄意猛刺,还是在厮打中因双方动作导致的意外刺入,裁判文书对这一关键细节的说理空间仍有进一步探讨余地。
如果能更充分地通过伤情鉴定、现场重建或痕迹证据等佐证当时双方的相对位置、动作力度,或许能更好区分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后者强调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
此外,案发背景为夫妻长期共同生活中的家务琐事争执。证人证言提到双方平时关系较好,吵架后很快和好,但赵晓红供述中明确提到被丈夫拉扯、拳打头部、脚踢后腰的经历。这些描述虽未被认定为家暴情节,却反映出冲突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肢体对抗。
在处理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审查是否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或者一方受胁迫、恐惧的情形,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主观故意、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以及量刑轻重。
如果赵晓红在婚姻中确实长期面临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或控制行为,即便本次冲突系突发,也可能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整体评价,只是本案裁判文书对此未作深入展开。
“当然,人民法院已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伤害故意明显,并考虑自首、救助等情节后作出判决,我作为律师尊重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但从辩护角度看,类似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细节差异、冲突的突发性以及家庭关系背景,确实值得在证据链完整性和主观心态判断上给予更多重视。”胡磊律师说。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鹏律师也认为,该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从事发经过来看,赵晓红应是被打的应急反应,并非要故意伤害,完全属于自卫吓阻。伤情的形成不排除张某的前扑行为与赵晓红的挥刀行为产生的综合结果,有偶然和意外的因素。
王鹏律师还提到,尸检结果仅有一处伤情,且一刀致命,符合意外情形导致的巧合现象,除非赵晓红系专业医生,否则不可能如此精准。
从事后救助和表现来看,赵晓红有抱着张某的动作,其本无伤害的故意,未曾想出现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综合本案来看,应该考虑张某的施暴行为与赵晓红持刀之间的现实危害,被殴打的应急反应,要考虑伤情产生的综合因素,还要估计到男女力量之间的差异,应该是意外产生的伤害,多因一果。”
不过王鹏律师也表示,虽然其认为刑期明显偏重,但既然判决已经生效,只能尊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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