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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务 · 工伤认定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期间,家属坚持不放弃抢救,最终导致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48小时"的时间起算点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仅因家属不放弃抢救、医疗机构持续施救导致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结合立法本意、抢救过程的连续性综合判断,认定视同工伤。
一、案情:超过48小时26分钟的工伤认定之争
吴某戊系麻江某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午,在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被同事送至麻江县人民医院。
抢救时间线:
4月29日 11:42— 办理入院手续,收至内二科。初步诊断:脓毒症休克、急性肠炎、自发性腹膜炎、社区获得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等14项诊断。
4月30日 15:40— 病情危重,转入ICU科行重症监护治疗。
5月1日 05:20— 突发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心跳恢复,但仍无自主呼吸。
5月1日 11:00— 医院告知家属已无抢救希望,家属签字要求拔除气管插管。
5月1日 12:08— 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距离入院时间48小时26分钟。
二、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工伤认定阶段:黔东南州人社局认为超过48小时,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定工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为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超过48小时是家属未放弃抢救的结果。
省高院再审:认为门诊日志记载初诊时间为08:55,已超过48小时,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应当将5月1日11:20认定为死亡时间,更贴近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三、两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48小时"起算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门诊挂号、预检分诊、常规检查属于常规就诊规程,不属于"初次诊断";专科医生诊断后办理入院手续的时间,才是"初次诊断时间"。
本案中,以住院病历记录的入院时间2021年4月29日11时42分确定"48小时"的起算点,符合规定及本案实际。
焦点二: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虽超过48小时,但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在48小时内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本案中,吴某戊在5月1日凌晨5时20分即无自主呼吸,11时拔除气管插管后已无继续存活可能,死亡已经不可逆。如因连续施救未果却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情理法难以相融,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公平正义观。
四、实务建议
给劳动者的建议:
1. 保留完整的就医证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死亡证明等);
2. 关注"初次诊断时间"的认定,一般以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时间为准;
3. 如果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收集证据证明在48小时内已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
4. 积极运用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1. 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法定义务);
2. 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程序;
3. 完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健康体检;
4. 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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