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纠纷天天有,但能让两级法院判出截然不同结果的案子不多见。
2012 年,丁某入职上海某公司,一路做到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 年 5 月 15 日,他在冯总办公室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冯总情绪上头甩出一句 “滚”,丁某当场离开公司,从 5 月 18 日起再也没有到岗。
公司这边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丁某,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直到 6 月 9 日,才以 “擅自离岗旷工多日” 为由解除了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59800 元,结果仲裁没有支持他的诉求,他又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雇合法,理由是冯总说的 “滚” 仅指让丁某离开办公室,丁某擅自离岗属于旷工。丁某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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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5 月 15 日争执发生后,公司整整两周没有要求丁某返岗。5 月 22 日,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和丁某沟通时,也没有提及让他回来上班。直到 5 月 29 日,丁某带着妻子主动找到冯总,表示要继续上班,冯总的答复却是 “回去等”。
旷工的认定前提是员工明知应当提供劳动而故意不提供,公司必须先明确要求员工返岗。本案中冯总一句 “滚” 存在多重歧义,既可能是让丁某离开办公室,也可能是让他直接离职。而公司在丁某离岗后未及时明确要求返岗,后续又未澄清误会,甚至丁某主动回来时的答复进一步加深了 “公司不让他上班” 的印象。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没有尽到用人单位的明确告知义务,不能将责任推给员工,最终改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 159800 元赔偿金。
这个案子给职场双方都提了醒:对员工来说,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擅自离岗,最好通过书面或录音留证,避免被抓住把柄;对企业来说,处理员工纠纷必须明确表态,不要用模糊的语言激化矛盾,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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