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一声枪响,改变了一个家庭的命运,也结束了一个家族的希望。1993年9月29日,陈青波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陈青波,24岁(1993年),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的一个小乡村,相貌端正清秀,勤奋好学,当年以浙江省高考语文全省第三的成绩考入上海医科大学,毕业后入职制药单位负责国家815重点课题项目研发,工作仅两个月就解决了课题难题,在当时医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陈青波的前途一片光明,给这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带来了莫大的希望。然而,一切美好期待在1992年11月27日那个冬天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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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场酒局引发的悬案,是谁杀害了黄某微
1992年11月27日晚上,陈青波与同厂工友吕某恒、余某华、方某在余某华宿舍内吃火锅、喝酒。当晚10点多,与余某华同住一个房间的张某带着女友黄某微回到宿舍,几个人继续喝酒直到半夜十二点多。散场后,张某与女友黄某微留下收拾房间,余某华和吕某恒到办公室睡觉,方某到厂外的宿舍睡觉,陈青波回自己的宿舍睡觉。
接下来令人匪夷所思的情节出现了:张某突然来到陈青波的房间,张某告诉陈青波说自己的女友黄笑微和余某华在他的房间睡。而余某华则表示其当晚实际住在另一个仓库大楼。而张某为何如此,至今是个谜。
次日清晨6点多,黄某微被发现已经死在床上,法医鉴定认为是被他人扼住喉咙窒息而亡。
二、侦查工作尚未结束,陈青波就被认定为唯一凶手
1992年11月28日黄某微刚被发现遇害,陈青波当日就被公安局长批准刑事拘留。并且对于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描述,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当时案发现场还未被勘查、在案的所有物证都没被提取,案发现场存在的客观证据,如血迹、脚印、遗留的西服垫肩等等物品都没有进行提取、鉴定;对于陈青波如何进入房间内实施犯罪没有查明;对在案其他可疑人员均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可以说,侦查工作还没怎么开展,现场大量物证还未查证,鉴定结论还未作出,陈青波就已经被“判了刑”,最后结果也确实如此。
三、疑点重重、未作排查、未排除合理怀疑,为了给陈青波定罪而定罪
本案唯一指向陈青波杀害黄某微的证据有且仅有陈青波前后矛盾的口供,而陈青波口供究竟是如何作出的,不得而知,陈青波的亲属直到陈青波被执行死刑的最后一刻,都没有见到陈青波最后一面。陈青波只在自己的遗言中留下“这是一个荒诞的经过”“希望你们能够到真正有公理存在的地方说出我的冤情”。而在案的客观证据、客观显示、其他合理怀疑,全部被侦查人员无视、彻底无视。
本案的疑点:
1、现场没有任何陈青波遗留的生物痕迹
原判决认定陈青波与黄微是有正面接触且有激烈的对抗,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提取到包括毛发、精液、指纹、血液、足迹等在内的任何属于陈青波物证材料的信息。
2、陈青波供述如何进入死者房间不符合现实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陈青波供述认为陈青波沿墙外管道进入黄某微的房间实施了犯罪。然而,陈青波该供述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房间墙外距墙0.5米处有一条周长为1.24米的空压管子,高度距二楼地面为1.10米,空压管子上方8厘米有一条3寸自来水管”;并且现场照片显示“管道离地面高度约4米,管道上方还有高压线。(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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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陈青波呈醉酒状态,要在漆黑的深夜跨越0.5米顺利地到达空压管子上,然后成功地避开自来水管和高压线,并于离地4米高度的管道上前行进入死者房间的难度是极大的,而且公安机关也未对管道、窗台上是否有足迹、指纹等进行勘查鉴定。
事实上,公安还发现房屋门的锁舌上有五条划痕,很明显有被撬动过的痕迹,对于这一关键事实,公安机关再次无视。公安机关仅凭陈青波这样毫不现实的口供给定了性。
3、死者身上出现的咬痕是谁的?
本案中有个最大的疑点,就是死者黄某微右后背上方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咬痕。此咬痕极深,几乎将整块肉咬下。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死者被咬伤口上是否残留衣服纤维和送检的衣服上是否有牙痕、凶手唾液等作出详细鉴定。陈青波口供中也坚决表示其没有咬过死者。
公安部《刑事科学鉴定书》对此作出明确鉴定结论:“目前检验结果尚不能认定此咬痕为陈青波咬合形成”。但《牙痕鉴定书》又鉴定认为“由于检材的缺失,陈青波所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仔细分析,二者意思是一样的,都无法认定是陈青波所为。只不过后者玩起了文字游戏,却成为认定陈青波作案的依据。这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4、案发现场出现的带血毛巾以及地上血迹是谁的?
现场有一条带血毛巾,地面上有一小块血迹。经鉴定,枕巾上血型为A型,陈青波血型为B型,而对于地面上的血迹,公安机关则直接选择无视。现场的这摊血迹是谁遗留的?
5、公安机关伪造证据意图为何?
案发当日,陈青波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公安机关曾检查过他的双手、双臂、双腿及双脚,均未发现任何伤痕。公安机关却伪造了一个穿着西服的人的右手伤痕照片,这只手并不是陈青波的,是公安机关为了证实陈青波与死者发生正面搏斗受伤故意伪造的。可笑的是,事后法医对死者指甲进行检验,并未发现死者指甲中留有任何血迹和皮屑异物。
公安机关伪造的证据不仅没能证实陈青波杀人,反而坐实了自己的心虚。
6、其他可疑人员均未调查
当晚与死者一起吃饭的人有五个,公关机关对其他人员均未开展侦查。比如死者男友当晚不与死者在一起,却半夜跑到陈青波房间借住,还告知陈青波其女友和另一人住在一个房间。如此不合常理,公安机关为何不继续深入调查?
再比如,证人之一的吕某恒,在做了一次笔录之后,就从制药厂消失,再无人能联系上,吕某恒为何凭空失踪?去了哪里?公安机关为何不对吕某恒进行追查?没人知晓。
就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决定他人生死的案件,就这样被草率地认定了。这绝对是侦查人员的重大渎职,已经远非技术瑕疵或侦查手段有限能够开脱的。
四、为弟奔波三十载,前路漫漫、道阻且长
2026年5月12日,我陪陈大姐一同前往三巡,遗憾的是,法官并未审慎客观地看待陈青波这个案件,而是一上来就给出结论,认为陈青波案并不冤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且本人已经认罪,希望陈大姐罢访息诉。而当我们继续追问,哪些证据互相印证、印证了哪些事实,法官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看卷,但是判决和裁定都写了证据能够互相印证。高院的法官以原审判决、裁定作为认定案件没有问题的依据是比较令人震惊的,如果原审判决、裁定能够说明一切,那么申诉程序的设置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后面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和法官深入沟通后,法官态度明显动摇,不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进行劝退,但仍然以现实阻力层面劝退,如不存在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情况,对此类案件翻案将动用大量司法资源、以及面临责任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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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姐今年已经六十多岁了,从陈青波被执行后,从未放弃过为弟伸冤的希望,一路走来,遇到了无数的阻力,也遇到了无数帮助她的人,但她不会放弃,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坚持到底,只为了陈青波能沉冤昭雪。
呼格吉勒图式的冤案不止一起,能翻案的却寥寥无几,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是天赐的良机,可太多人没有这样的运气,事实、证据、法律在社会稳定,责任承担这些客观现实因素面前显得很渺小,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一个人和一个家庭身上,就是一座山。即便这样,依然有很多人不放弃,法治的进步就是在艰难的一点点推动中行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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