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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女士与周先生系兄妹关系,周先生与吴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3 年周女士出资 74 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后该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名下。此前周女士曾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周女士与吴女士之间不存在代持房屋所有权的明确约定,购房费用由谁出资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周女士可另行主张债权。后在周先生与吴女士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所欠周女士出资购房款及相应损失,由吴女士负责偿还二分之一,由周先生负责偿还二分之一。现周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吴女士,要求其返还出资购房款 373986.57 元及相应损失。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生效判决认定周女士对吴女士、周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房屋出资 74 万余元、周女士有权向吴女士、周先生主张相应债权。根据在案证据,在先生效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就出资存在其他合同约定,故推定双方之间就出资不存在法律关系或周女士出资目的未达成,吴女士、周先生获得出资没有法律根据,应向周女士返还相应出资款。生效判决对二人各自应承担债务认定为各二分之一,周女士对此予以认可,故对周女士要求吴女士承担二分之一返还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原告周女士胜诉)
本案虽然借名买房的物权主张未获支持,但通过不当得利之诉成功追回了出资款及利息,实现了实质正义。胜诉的关键在于:一是充分利用了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出资事实;二是准确选择了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三是合理主张了资金占用损失。借名买房案件中,如果物权主张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一定要及时转换思路,通过债权途径追回出资,避免财产损失。不当得利是此类情况下的重要救济途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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