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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2004 年 8 月 23 日,陈先生与周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陈先生借用周先生名义购买一号房屋,陈先生为实际产权人,周先生为名誉产权人,房产的房款、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全部由陈先生出资,如需办理产权证,周先生无条件配合办理。协议签订后,陈先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房屋于 2004 年 8 月 24 日交付后一直由陈先生居住使用。后因周先生及开发商甲公司拒绝为陈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及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对陈先生、周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予以确认。现未有证据证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陈先生亦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因一号房屋产权已具备办证条件,故对于陈先生要求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有书面协议的借名买房胜诉案例。胜诉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了明确、完整的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协议中清晰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属、出资方式、过户义务等核心内容。书面协议是借名买房案件中最有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合意。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如确需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要保留好所有出资凭证和实际居住使用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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