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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聚小塔)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洗钱犯罪:2022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将存放在他人处的受贿款300万元取回,存入其掌控的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张某用该账户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盈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入刑后,陕西省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认定自洗钱的第一案。自洗钱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些特定上游犯罪后,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一系列将财产进行转换或转移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收受贿赂后,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后其通过购买股票实现对受贿赃款属性的转换并进行牟利,构成洗钱犯罪。我省法院严格区分自洗钱犯罪行为与“事后不可罚”的财产处置,准确定罪,有力有效打击了自洗钱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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