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者获得的并不只是影像本身,还包括隐秘占有他人身体边界的快感,以及逃避惩罚后的刺激 防治偷拍不只是在消除一种恶行,更是为了建立以尊重他人为前提的健康、平等的现代社会人际关系
近日,几起校园偷拍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相关学生均已受到学校的处罚。
校园本应是相对安全的公共空间,课堂、食堂、楼道、图书馆这些日常场景,一旦被偷拍行为撕开裂缝,就会让人产生强烈的不安。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身体和隐私部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身体边界和安全感。对此进行道德谴责、依法依规惩戒,当然必要。此外,还应追本溯源,在社会舆论、学校纪律、法律责任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仍有人以身试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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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是一种畸形的人格关系
从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角度看,偷拍行为并不只是简单的道德失范。部分偷拍者可能存在异常性心理倾向,甚至带有偷窥“癖好”相关行为特征。现实中的偷拍者未必都达到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但如果反复实施、明知风险仍难以停止,甚至把“差点被发现”的紧张感也当成刺激来源,这就已经不只是普通的好奇或冲动。
偷拍中常见的一条心理链条,是“紧张—实施—得手—侥幸逃脱—再次强化”。行为人获得的并不只是影像本身,还包括隐秘占有他人身体边界的快感,以及逃避惩罚后的刺激。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动机,是控制感补偿。偷拍者并不是在平等关系中与他人发生联系,而是在对方不知情、无法拒绝、不能防备的情况下完成侵犯。偷拍视频中的人被剥夺了主体性,只剩下被凝视、被截取、被消费的身体局部。
偷拍不仅是性心理问题,也是一种畸形的人格关系。沉溺于此,容易把他人的身体看成可观看、可截取、可消费的对象。当人被持续还原为身体部位和视觉刺激时,人的完整人格就会被遮蔽。偷拍者对受害者伤害感知迟钝,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环境造成的。
更有甚者,网络空间的灰暗角落里,“偷拍视角”“街拍擦边”“隐秘记录”等内容并不罕见。有些内容游走在灰色地带,以猎奇和刺激吸引点击。更有甚者,已经涉嫌犯罪。202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要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偷拍窃听等违法犯罪,并列举了偷拍他人隐私、制售视频牟利的案例。
防治偷拍应延伸到社会治理
因此,预防偷拍应该从性教育和社会认知培养的角度,贯穿儿童、青少年到成年早期的成长过程。
对已经出现偷拍、传播隐私影像、沉迷相关内容等风险信号的学生,学校不能只做一般性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也应启动心理评估和行为干预。认知行为治疗等方法在一些性边界侵犯行为的矫正中已有实践,这类干预不能替代处罚,但可以降低重复伤害的可能。
但偷拍更多时候发生在地铁、公交、商场、酒店、卫生间、更衣室等公共空间。防治偷拍,也应从校园教育延伸到社会治理。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人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会受到现场提示、社会规范和风险感知影响。在高风险公共场所,除了加强巡查、完善监控盲区、畅通报警和投诉渠道,还可用清晰醒目的提示、启动语音播报等提醒公众:偷拍是违法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法律和道德的后果。
从惩戒和预防的角度,在保护受害者隐私的前提下,适度公开处理结果、处分依据和整改措施。便于在特定岗位录用人员时,建立规范的信息核查、岗位准入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参与牟利的,更要严查其违法犯罪行为,斩断黑产链条。
防治偷拍本质上是在保卫文明社会的底线。从教育的规训到法律的惩戒,从技术的防范到心理的干预,系统性的防治最终是为了构建一种共识:防治偷拍,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不只是在消除一种恶行,更是为了建立以尊重他人为前提的健康、平等的现代社会人际关系。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周威
编辑 尹曙光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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