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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 | 试用期可以“无限续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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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在正式入职后,往往都要经历一段“试用期”,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合格。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初次试用期届满后,认为“还没考察清楚”,单方面提出延长试用期。那么,试用期究竟能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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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吗?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初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阶段,一旦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是否合格作出明确考核,并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对试用期“加时”,实质上构成了对同一劳动关系的第二次试用,是违法行为。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却告知张某需要进一步考察,并将试用期延长了一个月。在延长期内,公司以张某“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公司在原定试用期结束后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是违法解除,最终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不是“随意期”,没有“潜规则”,更不能“无限续杯”,法律有明确的“红线”,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谨记:试用期约定次数一次为限,约定期限严格执行,合同解除依法依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来源:法治顺义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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