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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26年继续在上海市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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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选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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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优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并具有上海市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
02
招生计划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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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2026年在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公布为准。
03
选拔模式与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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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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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5月12日至5月30日。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信息服务平台(https://bm.chsi.com.cn/)(以下简称报名平台),使用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账号,选择“综合评价”招生类型,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线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打印并签署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按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要求,由所在中学审核,加盖校级公章后上传。
注:考生上传相关报名材料、完成网上报名后无需寄送书面材料至我校。
2.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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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报名要求提交有效报名资料的考生,我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相关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在初审中参考。初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档,于6月3日在报名系统中公布,考生可在“报名平台”查询材料审核结果等信息。
3.
志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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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综合评价选拔考生须参加高考。高考出分以后,初审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上海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可填报“综合评价批次”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以该批次填报的志愿为准,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4.
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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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填报志愿考生名单中,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与高考成绩,按照学校专业组招生计划的1.5倍,确定校测入围名单(末位高考同分考生均予以投档),并公布入围校测分数线。校测采取面试的形式。面试中将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具体面试名单、面试时间(初步为7月6日)、地点等将在报名平台及我校本科招生网(zs.sufe.edu.cn)发布通知。
04
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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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高考成绩不低于上海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全部科目均为合格。
2.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排序确定综合评价拟录取人选及专业。专业(类)录取时按照综合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数相同时按高考总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如投档后不参加校测,校测成绩以0分计入综合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的组成为:高考成绩占85%、校测成绩占15%。(折算方案见附件一)
3.拟录取公示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我校将予以录取。
4.录取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并报教育部“综合评价招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取考生备案,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官网提供综评考生录取结果查询。
5.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安排,除强基计划外,综合评价批次优先于其他批次录取,一经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即被正式录取,请慎重填报专业志愿以及确定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为准。
0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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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06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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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5904372,021-65901267
邮箱:zb@mail.shufe.edu.cn
网址:zs.shufe.edu.cn
07
组织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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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报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2.学校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监督举报渠道对社会公开。我校在实施本简章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校测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杜绝暗箱操作;考生初审合格名单、校测入围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信息公开。
3.学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活动。
4.招生工作全程接受上海财经大学监察处监督。
监督电话:021-65903870
邮箱:jjjc@mail.shufe.edu.cn
0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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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综合成绩折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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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上海财经大学综合评价批次招生院校专业组及科目要求
来源 | 招生就业处
编辑 | 谢雅靖 责编 | 张勃欣
审核 | 曹东勃 连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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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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