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1,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罪。
1、陆敏涉嫌诈骗案,(2016)粤0606刑初2724号。
2、陆敏,女,40岁,全职太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3、2013年开始,陆敏以自己和前夫吕布经营的中山市黄圃镇骏霖金属制品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郭嘉、荀攸、夏侯惇、夏侯渊、曹仁、曹洪借款,并逐步建立了信任关系。2014年5月,陆敏向郭嘉等人谎称骏霖厂正在投标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的废钢铁回收项目,并向郭嘉等人提供了虚假的投标文件、以及骏霖厂向东方公司缴纳50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她以投资东方公司废钢铁项目为由向郭嘉等人借款并按月分配利润。案发经统计,陆敏骗得郭嘉等6人558万。
4、顺德区法院判决陆敏诈骗罪14年,罚金5万。陆敏不服,提起上诉。
5、佛山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顺德区法院重审。
6,顺德区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陆敏无罪。
7、司法观点,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敏并不是被害人口中所谓的“公司老板娘”,只是一位全职太太,并没有参与前夫吕布的骏霖厂经营。第一,骏霖厂与东方公司的虚假合同和50万保证金虚假收据,都是前夫吕布伪造的,并且陆敏与被害人沟通中只是展示过东方公司的招标书,是被害人把陆敏和前夫吕布之间所做的事情、主体和标的全部搞混同了。第二,陆敏没有对被害人的钱财持放任态度,更加没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害人都知道陆敏把钱放到了救命恩人王允和他人王朗两个人那里,且陆敏本人也放了180万到王允、王朗那里,也就是说,陆敏本人也是被害人。第三,部分被害人找不到陆敏,不是因为陆敏携款逃跑,而是其中某位被害人把陆敏非法拘禁了。在陆敏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时,陆敏还在向王允、王朗讨钱。综合来看,不能认定陆敏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能推导“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几种情形。故人民法院采纳了陆敏本人和辩护律师关于陆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判决陆敏无罪。
8、最后同事说,你说被害人有没有可能早就知道他们其实是和陆敏是一伙的?那,如果知道是一伙的,搞陆敏起不到作用啊。回答和感叹,2023年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生效后,被害人的损失自理(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人民法院民事不受理,刑事不负责退赃,这以后,全世界,都安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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