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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的双重维度——商业判断规则与勤勉尽责的解构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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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只有当商业判断规则真正成为激励审慎创新之“盾”,勤勉尽责义务精准化为规制怠惰与滥权之“剑”,中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才能从动辄得咎的“橡皮图章”或“替罪羊”困境中解脱,真正进化为驱动企业长期价值创造、富有活力的决策引擎

文/刘霄仑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室里,不时上演着惊心动魄的决策博弈。

当某科创板企业的管理层提出要斥资10亿元收购一个尚处于临床Ⅱ期的创新药项目时,独董手中的表决器承载的不再仅仅是一个商业判断,而是一份沉甸甸的受托责任。具有科研背景的董事看到的是颠覆性技术的未来,力主推进;而财务背景的董事则盯着巨大的资金敞口,忧心忡忡。这种价值创造冲动与风险防控本能的对撞,恰恰是商业判断规则与勤勉尽责原则辩证统一的生动写照。这个典型案例折射出中国式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命题:上市公司董事如何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商业世界里,既保持企业家精神的锐度,又守住受托责任的底线?

商业冒险精神与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张力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解构,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本质上是一个为企业家精神提供的“安全港”,其深层逻辑恰恰呼应了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关于利润来源的经典洞见。

奈特曾指出,在完全竞争的理想模型中,所有的已知成本都将被补偿,并不存在纯利润的空间。真正的经济利润,并非来自承担那些可度量、可保险的普通风险,因为这些风险成本不过是企业经营的一般费用;利润的真正源泉,在于企业家面对无法保险、不可度量的“奈特式不确定性”时,所作出的判断性决策。

换言之,企业家正是通过承担这种深不可测的不确定性,并凭借其独到的判断力博取成功,从而获得利润作为回报。如果要求董事对每一个未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决策负责,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不确定性”的存在,这将迫使董事退回到只处理“可度量风险”的安全区。其结果必然是:最理性的选择将是永远不作决策,或者只进行最平庸的决策,企业也将因此丧失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

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在著名的Aronson v. Lewis案中确立了经典的判例标准:当董事的决策满足善意、合理知悉、无利益冲突这三重要件时,司法应当保持谦抑,不对商业决策的实质合理性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审查。这一规则承认了商业世界中“奈特式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保护了董事在信息不完备条件下的决策自由。

商业判断规则并非董事的“免死金牌”,其背后有一套严密的构成要素。董事若想援引该规则进行抗辩,通常需证明其行为符合若干条件,具体包括:决策属于真正的商业判断范畴;决策时与事项无个人利害关系,即遵守了忠实义务的底线;获取并依赖了在当时情境下合理且充分的信息基础;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判断最符合公司利益;决策过程不存在重大过失;判断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这既是保护,也是约束——它划定了法律所容忍的商业冒险边界。

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一规则也是股东与董事之间合理分配经营风险的机制。股东作为投资者,自愿购买股票本身即隐含了对经营风险的部分接受。董事的职业要求其在信息不完备时迅速决策,失误在所难免。商业判断原则在实体法上,正是承认了这种商业风险与决策特点的自然延伸,避免让董事成为经营失败的“保险商”,否则“任何有理智之人均不会接受这一职位”。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勤勉尽责义务(Duty of Care)。与BJR的保护倾向形成对照,其强调的是决策过程的严谨性与合规性。这一义务要求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展现与其职位相称的谨慎、技能与勤勉。与侧重结果保护的BJR不同,勤勉尽责义务更关注决策“如何作出”而非“结果如何”。

在大陆法系传统中,勤勉尽责义务往往有更为明确的成文法基础。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日本《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均对董事注意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主观标准,即董事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二是客观标准,即董事应具备通常要求的知识与经验。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可能面临损害赔偿、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这一义务被表述为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原则性的成文法表述,往往容易异化为一种“结果导向”的归责标准。我们曾目睹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失败后,独董尽管在决策过程中并不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却因最终结果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而被监管机构连带处罚。这种“成王败寇”式的问责逻辑,不仅让董事们如履薄冰,更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它模糊了勤勉义务(关注过程)与商业判断失误(可能导致不良结果)之间的本质区别。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裁判逻辑。在全国性司法文件和多地高院判例中已形成这样的共识:对勤勉义务审查需“情境化”,平衡“风险包容”(不苛求完美)与“底线约束”(禁止重大过失)。这一立场已经隐约体现出BJR的核心理念。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商业判断规则。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虽进一步细化了董事责任,但主要聚焦于忠实义务,对勤勉义务及决策保护机制仍缺乏系统性规定。这种制度空白使董事在实践中面临两难:一方面担心因商业风险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缺乏明确的免责依据。

程序正义与实质理性的平衡术


要解开这一困局,我们需要在程序正义与实质理性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商业判断规则在程序法上扮演着关键角色,它既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也是一种司法审查的节制策略。

首先是信息获取的充分性与“合理注意”标准。勤勉尽责的第一道防线,在于董事是否在决策前穷尽了合理的信息渠道。回到前文提到的创新药收购案,如果董事仅仅依赖管理层提供的PPT就草率表决,那显然未尽勤勉之责。商业判断规则所要求的“合理注意”,核心在于决策的准备工作,而非结果。它要求董事像“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环境中”那样行动,在决策前掌握其认为重要的一切合理信息。这意味着,如果董事会聘请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对关键假设进行了压力测试,那么即便最终研发失败,董事的决策过程也因满足了“合理知悉”的要件而受到保护。这里的核心在于:董事不需要成为全知全能的先知,但必须是一个勤勉、遵循合理程序的探究者。

其次是审议过程的独立性与“无利害关系”前提。商业判断规则生效的核心前提之一是“无利益冲突”。在中国的人情社会和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结构下,这一点尤为艰难。当大股东意志与公司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特别是独董——能否在审议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敢于在会议纪要中留下反对的声音,是检验其是否勤勉尽责的试金石。程序法上,商业判断规则首先推定董事行为是善意的、独立的。挑战这一推定的举证责任落在原告(通常是股东)身上,这为董事提供了程序上的“盾牌”,但也要求董事在过程中必须切实保持独立性,经得起追溯审查。

再次是决策逻辑的合理性与“善意”内核。虽然司法不应也不擅长对商业决策的优劣进行实质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董事可以随心所欲。决策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商业逻辑之上,董事必须“合理相信其决策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一项投资决策明显违背基本的商业常识,或者风险收益比极度失衡,到了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认可的地步,那么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过失”,超出了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范围,滑向了失职的深渊。此时,司法介入便具备了正当性。

重构中国语境下的董事责任边界


在我国资本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精髓,重构一套既适应本土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董事责任体系,实现董事职权与责任的动态平衡。

一是确立“过程导向”的司法与监管审查标准。应逐步确立明确的指引:只要董事能够证明其决策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基于充分信息,秉持善意且无利益冲突,即使结果不利,个人责任也应予以免除。这实质上是将商业判断规则的推定和保护机制中国化、明朗化,鼓励董事在不确定性中勇于作出负责任的判断,而非逃避决策。

二是细化、差异化勤勉义务的履职清单。现行法律对勤勉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未来应针对不同类型董事的角色定位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履职标准。例如,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标准应当有别。再如,对于财务造假,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调查深度和注意标准理应高于其他成员。这相当于为商业判断规则中的“合理注意”和“合理知悉”要件提供了中国化的具体注脚。

三是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风险分散机制。既然承认商业决策伴随着固有风险,就应当允许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这种风险。完善的董责险制度,不仅是董事履职的“安全垫”,也是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董事会的必要条件。它与商业判断规则相辅相成,共同为董事创建一个允许合理试错、鼓励创新担当的制度环境。

四是培育“程序正义”与“实体理性”并重的公司治理文化。规则的生命力最终还是落在实践上,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尊重专业、充分辩论、记录翔实的议事传统,让每一次重大决策,无论成败,其过程本身都能成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司治理资产。

结语


董事责任的双重维度,实际上是对商业世界复杂性与人性幽微处的深刻洞察。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是人类面对不确定性时必要的探索勇气与创新精神,它为企业家精神提供了法律的“安全港”;而勤勉尽责义务约束的则是人性中可能存在的懒惰、轻率与贪婪,它确保了这种探索航行在正当程序与忠实于公司利益的航道之上。

在那个决定是否收购创新药的会议室里,最理想的状态并非预知未来的成功,而是董事们基于充分而独立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详尽审查了所有可得信息,排除了利益冲突,最终凭借商业经验与判断,郑重地投下各自的一票。这一刻,商业判断规则所珍视的“决策自由”与勤勉义务所要求的“审慎过程”达成了统一。

只有当商业判断规则真正成为激励审慎创新之“盾”,勤勉尽责义务精准化为规制怠惰与滥权之“剑”,中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才能从动辄得咎的“橡皮图章”或“替罪羊”困境中解脱,真正进化为驱动企业长期价值创造、富有活力的决策引擎。这不仅是公司治理的进阶,更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与深邃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风险管理与内控项目责任教授、上市公司独董,“金圆桌奖”最具影响力独立董事奖得主

责编|未然
初审|孙坚

复审|张磊

终审|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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