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以色列对巴勒斯坦财产的剥夺并不只包括房屋和土地。许多人还失去了对银行账户以及其他财富的使用权。如今,这些被夺走的财产估计价值超过10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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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谈起这段历史时,常常用战争和流亡来概括。但在律师事务所、土地登记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里,出现的是另一种叙事:巴勒斯坦人的缺席被转化成了一种法律工具。
关键一步,并不只是记录人们已经离开,而是把他们归类为“缺席者”。1950年的《缺席者财产法》,连同此前的紧急条例,改变了“缺席”的法律含义。
原本只是流离失所的事实,变成了一种法律身份。一个巴勒斯坦人即使越过边界,躲到巴勒斯坦其他地方,哪怕只是在离自己家几英尺的地方避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返回,也可能被视为法律上的“缺席者”,哪怕这种缺席是战争、恐惧、驱逐或返程受阻造成的。
有些留在新成立国家境内的巴勒斯坦人,则被归类为“在场的缺席者”:人在国内,法律上却被视为与自己的财产无关。
随后,控制权发生了转移。一旦财产被归为“缺席者财产”,它就归入“缺席者财产保管人”名下。这里的“归入”听起来像是一种行政程序,近乎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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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它意味着所有者的权利转移给了一个以色列公共机构,由其负责管理、租赁、出售或转让这些资产。随后,发展局和后续的土地立法,又帮助把这些财产转入国家和准国家渠道。追溯性确认和严格的举证规则,则让收回财产变得越来越遥远。
因此,把这些财产称为“被遗弃的财产”并不准确。一个家庭如果是被驱逐出去、被禁止返回,或者被法律改造成“缺席者”,房子并不是被遗弃的。
一个存款人如果是巴勒斯坦人、后来成了难民,银行账户也不是被遗弃的。一个柑橘园的主人如果回家的路已被以色列切断,果园也不会因此失去主人。法律上的分类并不只是描述缺席,而是把缺席变成了一种权力机制。
巴勒斯坦人的剥夺并没有止步于土地本身。1948年之后,巴勒斯坦人的账户、存款、应收款、保管资产、有价证券,甚至保管箱,都遭到冻结、控制和转移。
在“缺席者财产”这一法律类别下,财产不仅包括土地和建筑,也包括金钱、债务、商业利益、商业票据、合同权利以及其他金融请求权。
一个连账户都被封锁的难民家庭,不只是贫困而已。它是在法律面前被削弱了。它失去了证明、申诉、诉讼和重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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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至关重要。与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有关的估算显示,可移动的难民财产约为1800万至2000万英镑,而关于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研究则估计,数千个账户合计约为600万英镑。即便谨慎地看,这些也绝不是微不足道的数目。通货膨胀、收益损失,以及数十年未被管理的机会成本,都把这一问题推到了数十亿美元的层面。
按照一种激进但透明的机会成本测算,把约2500万至2600万英镑的可移动财产和被冻结账户合并计算,以当时约每英镑4.03美元的汇率换算,并按每年10%的复利、持续78年计算,结果大约会落在1550亿至1610亿美元之间。
这个数字不应被理解为已经清算完成的法律索赔。它只是一个敏感性分析,用来显示规模、经济剥夺,以及被排除在自身资本之外所付出的代价。
1950年代的记录和案例表明,这并不是理论问题。巴勒斯坦存款人和机构曾试图追回存放在后来成为以色列领土内分行的资金。银行夹在两种义务之间:一边是对客户的合同义务,另一边是以色列方面要求、承认或辩护向保管人付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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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拉伯银行有限公司诉巴克莱银行案”中,英国上议院审理的是巴克莱银行耶路撒冷艾伦比广场分行持有的一笔可观余额,这笔钱后来被支付给“缺席者财产保管人”。
在同一轮金融危机中,个别巴勒斯坦难民和索赔人,包括逃往贝鲁特的人,或通过约旦法院在纳布卢斯、耶路撒冷和安曼等地提出索赔的人,也面对同样残酷的现实:钱确实存在,但他们在法律上已经无法接近它。
巴勒斯坦人的流离失所,并不只是由士兵、边界和战斗造成的。银行管制、发展机构和官僚障碍,同样参与了这一过程。法律并不是在冲突结束后才姗姗来迟地处理后果。它帮助把流离失所转化为一种制度秩序,而这种秩序非法地让以色列国家独占了收益,并从中获利。
这种陷阱既体现在实体层面,也体现在程序层面。一个难民如何有效主张自己的资金权利?他被法律认定为“缺席者”,财产已被转给保管人,人在以色列境外时又受到法律代理限制,身体返回还被禁止或受到控制。
若进入以色列本身就被禁止,而代理又需要官方同意,那么救济几乎就无从实现。难民被要求在同一套法律秩序内部寻求正义,而正是这套秩序让他无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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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让人变成“缺席者”,归入保管人名下让财产转移,转让和确认让结果固定下来,程序则把回头的路越收越窄。这套体系不需要高声宣告,它只需要记录、登记、认证,然后把卷宗合上。
国际法长期以来都把强迫流离失所和未经补偿的财产损失视为需要救济的侵害,而不是单纯的行政问题。它们要求返还、恢复原状和赔偿。只要财产仍被扣留、救济被阻断、权利被当作谈判筹码而不是可执行的主张,这些法律回应就仍然成立。
巴勒斯坦财产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它常常被描述为一场旧争端,后来又被战争、外交和承认所淹没。但承认一个国家,并不会抹去没收所造成的不公。它也不会给事后建立起来的制度结构提供道德或法律豁免。一个体系即使延续数十年,仍然可能在法律和道义上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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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意思其实很简单。巴勒斯坦人的流离失所,并不只是由士兵、边界和战斗造成的。定义、保管制度、银行管制、发展机构、确认性法规、举证推定和官僚障碍,同样参与了这一过程。
法律并不是在冲突结束后才姗姗来迟地处理后果。它帮助把流离失所转化为一种制度秩序,而这种秩序非法地让以色列国家独占了收益,并从中获利。
要真正理解这场冲突,就不能只看地图、外交和军事史。还必须看账簿、产权契据、银行记录、法庭卷宗,以及那些至今未了的索赔。土地的丧失,和失去返回、诉讼、维持生计与重建的能力,是连在一起的。
因此,今天的问题不只是巴勒斯坦人曾经失去了什么财产,而是:一个把“缺席”转化为剥夺的法律秩序,是否还应被当作处理战争后果的中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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