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现实中一个很好的法考真题素材,听听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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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广东阳江近海发生了一起引发全网关注的海上冲突。
一钓鱼爱好者在距离养殖户网箱极近的海域进行垂钓,随后遭到养殖户驾驶船只多次猛烈冲撞。
养殖户认为钓鱼者紧贴网箱下竿,存在极大的破坏网箱风险,且怀疑其意图偷盗或惊扰养殖鱼类,因此采取驱离措施。
钓鱼者主张自己并未接触网箱,只是在公共海域正常休闲垂钓,遭遇暴力对待纯属无妄之灾。
您怎么看?
先说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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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养殖户网箱里的鱼绝对属于养殖户的私有财产。如果钓鱼者将钩甩进网箱内,或利用诱饵将箱内鱼引诱出逃并钓获,这涉嫌盗窃。
其次,钓鱼者只是在网箱旁边(属于养殖区范围)下竿,而遭到养殖户的驾船撞击,这个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造成钓鱼者伤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最后,一个核心的争议,钓鱼者在网箱旁边钓鱼的法律界限。
钓鱼者的核心辩护逻辑是大海属于国家所有,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在没有明确物理围挡和法律禁止标识的区域,公民享有通航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养殖户的愤怒并非无中生有,这种“贴边垂钓”构成了实质性的经营风险。
养殖网箱通常由细密的网具构成,钓鱼者的鱼钩、铅坠极易挂蹭网衣。微小的破损在水下张力作用下可能演变成巨大的裂口,导致鱼箱里的鱼群逃逸。
另外是大规模养殖鱼群对声响和异物极其敏感。频繁的投竿、拉线和船只停靠,可能导致鱼群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出现拒食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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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是偏向于养殖户的,养殖户是持有的养殖证的,是一种用益物权。
钓鱼者虽然在公共航道或公共水域,但他紧贴网箱垂钓的行为,对养殖户的“生产”构成了现实威胁如挂破网、惊鱼、传播病害。
因此,养殖户的是生产权利,而钓鱼者是娱乐的权利,当两者可能发生冲突。根据有利生产的原则,娱乐应当避让生产。这个只是从公平论述。
我再找了这方面的法规,尝试找到如养殖户的缓冲区,来支持我的说法,没有找到如此细致的法规。
但在《中国渔业法》看到了三十二条,
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水产养殖是渔业资源的一部分,而按照该法,国家会保护其不受有娱乐性钓鱼的破坏。
这就对应了我们上面的说理。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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