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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6年第3期要目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21世纪中国法的国际化
蔡从燕(3)
2.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条款
孙晋(17)
3.论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制度
万毅(31)
【主题研讨·数据法治】
4.数字时代的公共失信联合惩戒及其法律规制
冉克平(45)
5.数据安全法益的体系定位与规范适用
阎二鹏(58)
【论文】
6.中国性别秩序的价值演化:从家国伦理到人本和谐
王新宇(71)
7.美德法理学语境下诚信原则的法理意涵
魏启证(88)
8.信义、算计与内生秩序:中国古代土地契约悔约罚则的演进与规制
李守良(105)
9.基于多维民众感知的犯罪治理优化实证研究
许博洋(122)
10.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的内在冲突及其调适
王琦(138)
11.刑事诉讼管辖变更问题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反思
马浩洋(150)
12.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逻辑
陈嘉白(162)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重整程序下审查破产抵销权主张的法理依据与基准建构
朴顺善(178)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21世纪中国法的国际化
作者:蔡从燕(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面和高水平的国内法国际化包括经由国际法的国际化、经由比较法的国际化、经由域外适用的国际化以及经由在地化的国际化等相互联系的四个维度,因而理解这一问题必须超越单一的国内法、比较法或国际法视野。各国都开展国内法的国际化实践,但只有大国有可能并且有必要追求实现全面和高水平的国内法国际化。19世纪中期以来超过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国际化始终是中国法的重要议程,但其含义长期局限于借鉴外国法或接受国际法以实现中国法现代化。然而,21世纪中国法的国际化可以也应当是一种全面和高水平的国际化,它可以为我国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整体框架、逻辑起点和行动方向。鉴于21世纪国内法国际化的新语境及对外关系政策等因素,中国法国际化的衡量标准与基本原则有别于以往大国。中国在推动全面和高水平的国内法国际化方面尚处在初步阶段,但已经开展不少颇具创造性的实践,应当积极总结经验。鉴于中国法国际化的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必要制定国家战略,并据此完善实施机制与实施方法,以便妥当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关键词:中国法;国际化;涉外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2.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条款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保护本国企业、消费者和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域外适用条款,以“效果原则”的方式对域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存在触发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实施效果缺乏有力保障等难点。应当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执法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平衡管辖权的扩张与节制。执法司法机关须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为国际市场提供可预期性。同时,还应当努力提升我国竞争法治国际认可度,积极参与和推进竞争执法司法的国际合作,为跨境执法协助、域外证据的获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礼让;涉外法治
3.论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制度
作者: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先行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出售、变卖、拍卖将刑事涉案财物变现,并不涉及对涉案财物权属关系的认定和变更,仅仅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其在本质上被视为对扣押标的物的一种妥善保管行为。当先行处置与退还、返还被害人产生竞合时,当然应当优先执行退还或返还被害人。作为一项诉讼法制度,先行处置制度的合法运作,奠基于处置主体、处置对象及处置行为三项基本构成要件:第一,就处置主体而言,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权应当以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配置给公检法三机关;第二,就处置对象而言,应包含性状上易腐坏变质的、经济上有重大价值损失之虞的、保管、维护或保持费用过高或有困难的三类涉案财物;第三,就处置行为而言,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而获取价款,实质系民事交易行为,委托第三方以规避现行法的方式先行处置涉案财物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先行处置的正当程序方面,相关立法应当明确先行处置程序启动之标准与要件,保障涉案财物权利人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权,并构建一套可以中止先行处置进行的事中救济机制。
关键词: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正当程序;程序性处置;程序要件
【主题研讨·数据法治】
4.数字时代的公共失信联合惩戒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字时代,公共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系基于信用信息以及算法评估失信状态而实施的风险管控措施。公共失信联合惩戒是公共管理机构行使数字权力的具体表现,呈现“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逻辑。公共管理机构既要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数字权力的恣意侵害,也要增强违法行为人失信后果的可预测性。“严重失信”的适用范围通常限于故意实施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包括违约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公共失信联合惩戒属于新型社会治理方式,但是过于偏重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性”而忽视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公共失信联合惩戒以分配正义为价值基础,其本质是对“行为人违法失信人格”的制裁而非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制裁,在法律属性与运行机制上与经典行政行为存在差异。公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应当摒弃形式主义解释论而采取实质主义解释论,符合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公共信用;失信联合惩戒;分配正义;行为人责任;黑名单
5.数据安全法益的体系定位与规范适用
作者:阎二鹏(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理论面向与实践面向对数据安全法益存在双向认知困惑,前者面临数据安全法益独立性的证成困境,后者则导致司法实践对狭义数据犯罪的无序扩张与罪名选择等困境。数据与信息在形式与规范层面均有差别,对两者的混淆解读会导致数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困境,数据安全无法等置于信息安全,在前置法的形塑指引下,数据安全应着眼于确保其处于有效保护与合法利用状态的动态安全,从而与关注数据自身安全结果的静态安全形成区别。动态数据安全法益的独立内涵需从数字生态系统本身所建构的技术法则中寻找,通过限缩数据类型可实现对获取型数据犯罪的认定困境化解以及对破坏型数据犯罪的认定纠偏,从而为验证动态数据安全法益的机能提供实践路径。广义数据犯罪的多元属性决定了数据安全法益保护的未来立法安排,仍应维持从动态数据安全到数据权益的多元保护路径,并通过聚焦较“获取”更为前端的“非法侵入”行为、界分作为工具的算法犯罪与作为对象的数据犯罪在立法逻辑上的差异等划定其保护范畴。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安全法益;动态数据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论文】
6.中国性别秩序的价值演化:从家国伦理到人本和谐
作者: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男女差异是一种生理差异,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自然分工;生育作为人类延续的必然方式,是性别秩序的不变内核,也是一种自然事实。以生理差异为基础的性别秩序建构,以不同的性别伦理呈现为不同节点;与此相适应的性别制度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典型的历史阶段性和规律性。以“家国同构”“一元治理”为导向的治理模式,固化了“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在清末修律后的转型震荡中,形成“表里冲突”的“家国分野状态”,社会整体秩序面临深层挑战;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系统性的伦理重塑与制度保障,推动性别关系根基从“等级依附”转向“权利平等”,在婚姻自主、生育尊严、经济参与及家庭内部关系等领域,构建起基于相互尊重与共同发展的“动态和谐”。这不仅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有对生理属性的认知深化和性别关系规范的不断调适,二者均与人类制度文明的更迭递进相伴生。把握性别秩序的发展和价值取向,有助于更客观地认识每种生命的内在规律与每种生理属性的意义所在,进而在更深层次上以人本和谐为显著特征,将中国法治文明推向新的历史高度。
关键词:生理差异;生育价值;家国伦理;男女平等;生命尊严
7.美德法理学语境下诚信原则的法理意涵
作者:魏启证(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德法理学的兴起源于美德伦理学对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伦理学及穆勒与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及反思,尝试检视古希腊哲学中人的性格及美德对当代哲学的启发,重新思考道德与正义。索伦提出的美德法理学建构自亚里士多德的以人为本基础,进而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联,从而建构以美德为中心的法理学,提出以美德融合立法与司法,着重于实践智慧,以培养个体至善的品质与美德。美德法理学语境下的法目的在追求人类的蓬勃焕发,法律条文一定的抽象性使得守法正义存在不足,美德伦理学独有的特殊主义,联结美德法理学,即聚焦于衡平。衡平与法治或存有冲突,具有正义美德的裁判者内化所处社会的文化价值,以共识的公平正义实现法治。诚信原则兼有法律与道德双重特性,其衡平应考量中华文化的诚信理念,以传统美德实现本土正义。诚信原则适用民事活动全过程,借助具有实践智慧裁判者的衡平把握,动态实现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借由美德法理学强调的美德司法,将有益于形塑美德为法律内在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美德法理学;诚信原则;正义衡平;美德裁判
8.信义、算计与内生秩序:中国古代土地契约悔约罚则的演进与规制
作者:李守良(汕头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古代土地契约中的悔约罚则,并非单纯的惩戒条款,而是传统社会为应对土地交易中高昂的成本、信息不对称及国家司法供给不足等核心问题,自发演化出的复合性秩序生成机制。置于“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二元规范视角下,可系统梳理秦汉至明清悔约罚则的长时段演变历程与规制逻辑。研究表明,罚则演进经历了从汉魏的“神罚威慑”,经唐宋的民事化与实物化转型,最终定型为明清高度格式化、白银化的契约范式。通过构建“法律赋形、经济驱动、社会嵌入、文化赋能”的四维分析框架,可深度揭示其内生机理:法律上,借用国家律令的权威话语,塑造私定罚则的合法性外观;经济上,罚则是对“反悔权”的预先定价;社会上,依托“中人”的隐蔽分润与声誉制裁,构建基层博弈逻辑;文化上,吸收儒家“情理”观念,将“甘愿”作为惩处正当性内核。这种“官民共治”与多元规范嵌合的规制模式,有效弥补了正式法律供给的不足,展现了传统中国维系基层交易安全的实践智慧。
关键词:土地契约;悔约罚则;交易成本;中人机制;内生秩序
9.基于多维民众感知的犯罪治理优化实证研究
作者:许博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决定了基于民众感知的犯罪治理已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议题。通过构建“邻近—弥散—具象”多维民众感知框架,研究犯罪侵害的民众感知形态特征、生成逻辑与衍化机制,并择取“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项目的9673名样本对理论模型予以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犯罪侵害对具象感知会产生负向影响;犯罪侵害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效应,会依次经由邻近感知的“上行反映”路径,以及弥散感知的“下行释放”路径而间接发生。基于此,犯罪治理效能的目标、过程、评价及衔接机制优化应重视“案件事实—现象反馈”“个体心理—社会心态”与“网络舆论—结构主体”等方面策略。研究结论旨在为数字时代犯罪治理主体更好地捕捉民情民意、回应民众关切提供循证依据。
关键词:犯罪侵害;民众感知;“邻近—弥散—具象”模型;治理优化;实证研究
10.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的内在冲突及其调适
作者: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采用责任成立模式构建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忽视了警示性陈述对于前瞻性信息属性的影响,未能选取与规则内容相契合的规范设置模式,出现不具有重大性的前瞻性信息仍可成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逻辑悖论。实际上,前瞻性信息在附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时,不能满足针对历史性信息设置的重大性标准,且足以排除投资者的合理信赖,即便存在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或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等情形,也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此,证券法有必要改采责任排除模式设置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并将编制基础合理与及时履行更正义务整合为主观善意标准,确立“信息非重大性”与“主观善意”双轨并行的民事责任豁免逻辑,从而形成契合实践需求、内在逻辑自洽的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警示性陈述;重大性;虚假陈述
11.刑事诉讼管辖变更问题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反思
作者:马浩洋[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管辖变更涉及改变既有管辖关系或突破法定管辖规则,是法定管辖秩序的特殊制度性安排。规范上,刑事诉讼管辖变更由法定管辖规则不适用或管辖错误引起。在实践构造中,管辖变更的矛盾体现在:主体参与失衡与决定错位,规则偏重于专门机关主体之间,上级法院具有超然地位;对象目的多元与运作一体,法定管辖规则不适用和纠正错误各自承载不同程序目的,但运作程序未有分化;行为类型完备与程序短缺,合意、指令以及合意与指令类型交糅,但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立足于“法官法定”之理念,管辖变更的价值体现在于整体的程序公正秩序与个案公正例外的对立,于构造而言则需具备当事人充分参与的诉讼性。因此,刑事诉讼管辖变更制度的整体性完善,需要在理念上以纠正错误和个案公正为核心目的,兼顾诉讼效率;在程序上划分纠正错误与个案调整,明确两种程序的不同适用前提、运行方式和前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在主体上强化当事人参与,建成拥有诉讼化构造的管辖异议制度。
关键词:管辖错误;法定管辖规则;程序公正;管辖异议
12.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逻辑
作者:陈嘉白(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其具有“五六七八九”特征的经济成就和社会贡献有目共睹。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由政策议题进入法治化轨道,而其根本则是植根于宪法规范的制度命题。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经数次修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定位由容许走向确认并持续强化,最终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范结构,在经济法治体系中呈现宪法内在结构性定位。民营经济的法定位在位阶层面由根本法确认,在权利层面由平等保护、产权保障与营业自由支撑,在制度实现层面由根据宪法具体化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财产保护和正当程序等规则表达,从而构成法体系中以权利为轴、以国家积极义务为支点的宪法逻辑展开。
关键词:民营经济;经济宪法;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重整程序下审查破产抵销权主张的法理依据与基准建构
作者:朴顺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使破产抵销权始终需要依法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审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56条、第57条新增了特定债务不得抵销的规定,但制度设计未考虑重整程序的特殊之处,也没有明确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抵销权主张的具体依据。保护个别债权人抵销预期,保护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再生是重整程序下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法理依据。具体而言,若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及其发生基础均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原则上不应允许抵销。与此同时,在重整程序中不宜机械把握标的同质性要求,对于实现重整目标所必需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允许通过抵销使其消灭。对于危机状态下取得的债权债务、股东责任相关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债务、附生效条件债权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也应排除在抵销范围之外。此外,破产抵销权原则上应限于债权人行使,其应于申报债权得到确认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破产抵销权。
关键词:破产抵销权;重整程序;管理人;公平清偿;抵销预期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重要法学学术期刊,其前身为1979年创刊的《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3 年5月,国家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报》停办的同时,创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5 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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