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末的一天,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律师李雁函正俯身倾听两名企业代表的争执——一场因建设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已在调解室里谈了3个小时。没有法槌、没有对抗,只有耐心引导与专业分析。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握手言和。这场看似寻常的商事调解,背后是李雁函九年如一日的坚守。自2017年投身诉前调解工作以来,她不仅亲历了数百起纠纷的化解,更牵头推动成立了两家商事调解机构。然而,由于长期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撑和统一规范,这项事业走得并不轻松:案源不稳定、司法衔接不畅、市场化机制缺失……每一步都充满挑战。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标志着这一“柔性解纷”机制从政策倡导迈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对李雁函和无数像她一样坚守在商事调解一线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条例》不仅是一份制度确认,还是一束照亮前路的曙光:专业有了标准,行业有了未来。他们坚信,属于商事调解的春天,真正到来了。
时代之需:破解商事纠纷三大痛点
“当前我国商事纠纷呈现3个特征:争议数量持续增长、纠纷类型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涉外因素明显增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于涛指出,伴随市场主体活跃度提升和跨境经贸往来频繁,企业在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摩擦显著增多,且大量纠纷涉及跨境电商、数字服务、绿色能源等新业态,对解纷机制的专业性、效率性提出更高要求。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商事调解缺乏国家专门立法,行业处于“无法可依、多头管理”的粗放状态。“调解协议效力不明、调解员资质参差、程序规则缺失、与诉讼仲裁衔接不畅,导致企业不敢用、不愿用调解。”于涛坦言。
于涛说,《条例》正是针对这些痛点出台,一方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决策部署,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另一方面,填补国家层面商事调解专门行政法规的空白,为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根基。
制度破冰:四大维度实现系统性创新
于涛认为,《条例》的最大价值在于系统性制度创新,尤其在4个关键维度实现突破。
在调解协议效力上,《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并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对于需要在境外执行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这为调解协议跨越国境提供了执行通道,直接对标《新加坡调解公约》精神。
在调解员的资质上,过去各地标准不一,《条例》确立了商事调解员的准入门槛。此外,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回避披露、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调解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在与诉讼和仲裁的衔接上,《条例》专条规定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争议解决途径。同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为跨境“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的多元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
在调解程序上,《条例》确立了“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四大原则,明确调解不公开进行,严格限定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确认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允许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收取费用并向社会公开,兼顾公益属性与可持续发展。
云南机遇:从“边疆末梢”迈向“调解高地”
在省司法厅厅长刘宗根看来,《条例》的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商事调解以其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的特点,能够在维系商业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定分止争,避免因刚性裁判导致合作破裂,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从企业解纷成本角度,调解程序简便、周期较短、费用可控,叠加司法确认后的强制执行力,为企业提供了“省时、省心、省钱”的解纷选项。从社会治理效能角度,《条例》将大量商事纠纷引导至非诉渠道,有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推动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实现纠纷分层过滤、源头治理。
“对于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而言,《条例》的支撑作用尤为突出。”刘宗根坦言,云南正全力推进昆明法务区和昆明南亚东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实施“涉外仲裁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着力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条例》确立的跨境调解规则、境外调解员聘任机制、境外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的准入制度,为云南吸引新加坡、泰国等周边国家商事调解机构入驻、培养通晓区域法律文化的复合型调解人才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同时,云南可依托《条例》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一体化平台,使跨境商事争议能够在区域内高效化解,增强云南作为区域性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辐射力和吸引力。
我省现状:现有商调组织全部面临“洗牌”
机遇已至,我省现有商事调解组织将受何影响?
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唐正平介绍,截至今年4月,全省共有商事调解组织38家,其中昆明17家。唐正平坦言,《条例》出台后,现有组织几乎全部不符合《条例》关于发起人资质、审批主体、业务范围等要求,“面临‘从头再来’的局面”。
李雁函推动成立的两家商事调解中心同样面临重新“洗牌”的格局。“按照《条例》的要求重新申报审核,这个只是程序问题,我不担心。我担心的只是各方是否能在较短时间达成共识,推动跨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在司法确认、‘调解+仲裁+公证’联动等方面形成稳定高效的工作流程”。
李雁函的担心也是行业主管部门所关注的问题。唐正平告诉记者,为了推动《条例》在云南高效落地,省司法厅在前期完成了全面摸排调研、明确政策口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划分等工作。5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尽快制定出台我省实施细则;构建“市级受理、省级审批”许可机制,明确审批时限,严格把关名称规范、人员资质、住所验资等关键条件;搭建信息化审批与名册管理系统,实现设立、变更、注销线上审批功能;启动存量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开辟绿色通道换发新证,基本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不符合条件的引导变更业务范围或停止商事调解活动;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联合省高院制定司法确认实施细则,设立“调解+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与省仲裁协会建立“调解转仲裁”衔接规则,与省公证协会试点“调解+公证”赋强计划,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双轮驱动:与新仲裁法协同构建“解纷闭环”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仲裁法施行,5月1日,《条例》接续落地。于涛称,二者形成今年中国商事争议解决的“双引擎”,为云南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云南应抓住这一历史性窗口期,推动构建‘调、仲、诉’有机贯通的多元‘解纷闭环’。”于涛建议,在昆明法务区和自贸试验区试点“调解不成自动转入仲裁”的机制,当事人在调解阶段达成的无争议事实确认书可作为仲裁证据,避免重复举证;对调解协议及时引导司法确认或转化为仲裁裁决,增强可执行性;整合昆明仲裁委、澜湄国际仲裁院及优质商事调解组织资源,构建线上线下协同的“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
“为了推动我省商事调解组织实现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省司法厅已经确定近期、中期、远期工作目标,到2031年,云南将形成‘许可管住入口、监管守住底线、信息公开透明、存量平稳过渡、涉外有序开放、党建引领保障’的商事调解工作格局,并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推动我省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商事调解服务高地。”唐正平告诉记者。
记者 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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