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能否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未实缴出资,能不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核心结论: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股东未实缴出资,不是绝对不能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但是必须先补足欠缴的出资,或者在剩余财产中扣除其未缴纳的出资部分,否则的话,未实缴的股东无权直接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甚至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1.公司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必须先补足出资。2.剩余财产分配,原则上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而非认缴比例,未实缴的股东,只有补足出资后,才能参与分配。3.如果股东不补足出资,其剩余财产分配权会被依法限制,无法分到剩余财产,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剩余财产分配的法定前提:未实缴股东必须先补足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不管你的出资期限有没有到期,只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你认缴的出资,都要提前实缴,全部作为清算财产,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这是因为,公司清算的目的,就是要把公司的所有财产,用来清偿债务,然后剩下的分给股东,而股东认缴的出资,本来就是公司的财产,不管你有没有到缴纳期限,在清算的时候,都要全部缴上来,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
所以,如果你是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你欠缴的出资全部补足,这是你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你根本没资格分剩余财产。
二、未实缴股东能不能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分情况判断
很多未实缴的股东都有个误区,以为我认缴了股权,就算没实缴,清算的时候也能按照认缴的比例分剩余财产,这是完全错误的,能不能分,要看你有没有补足出资:
(一)如果股东补足了出资,就可以按照实缴比例参与分配
如果股东在清算的时候,把自己欠缴的出资全部补足了,那么他就和其他实缴的股东一样,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个是完全合法的,法院也会支持。比如,你认缴了100万,之前没实缴,清算的时候你把100万全部缴上来了,那么你就可以按照100万的实缴比例,分剩余财产。
(二)如果股东不补足出资,就不能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如果股东不补足出资,那么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就会被依法限制,因为他的出资本来就应该作为清算财产,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他不缴的话,其他股东就要替他承担责任,所以他根本没资格分剩余财产。
而且,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的出资要加速到期,就算你的出资期限没到,也要提前缴,所以清算的时候,肯定是要全部缴上来的,你不缴的话,不仅分不到钱,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未实缴的股东都吃过这个亏,以为自己认缴了股权,就算没实缴,清算的时候也能按照认缴的比例分剩余财产,甚至以为能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出还能分钱,这是完全错误的。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是你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你没实缴的话,首先要把出资补上,否则你不仅分不到钱,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股东就是因为没搞清楚这个规则,最后吃了大亏,以为能分钱,结果还要倒贴钱还债。
三、剩余财产分配的完整操作流程
公司清算的时候,剩余财产分配要按照以下的流程操作,才能确保合法有效:
1、第一步:通知股东补足出资
清算组成立之后,首先要通知所有的股东,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尚未缴纳的出资全部缴上来,作为清算财产,不管出资期限有没有到,都要提前实缴。
2、第二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
补足出资之后,清算组要用清算财产,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
3、第三步:分配剩余财产
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剩下的剩余财产,才能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个股东,已经补足出资的股东,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实缴比例,分到对应的剩余财产。
4、第四步:对未补足出资的股东进行追偿
如果有股东不补足出资,那么清算组可以起诉他,要求他补足出资,其他股东也可以起诉他,要求他承担责任,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会被扣除他欠缴的部分,如果他欠缴的出资比剩余财产还多,那他就一分钱都分不到。
四、常见的避坑要点
1、不能以为认缴了,就算没实缴也能分剩余财产
很多股东以为,我认缴了1000万,就算我一分钱没出,清算的时候,我也能分1000万的剩余财产,这是完全错误的,你首先要把1000万的出资补上,才能分,否则你不仅分不到,还要倒贴钱。
2、不能跳过补足出资的程序
很多股东以为,我们私下直接分剩余财产就行了,不用补足出资,这不行,法律规定,未缴纳的出资必须作为清算财产,所以必须先补足,否则的话,这个分配是无效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你,要求你返还。
3、可以通过章程约定,限制未实缴股东的权利
如果你们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未实缴的股东,不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或者剩余财产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这个是合法的,法院会支持,这样可以提前避免后续的纠纷。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股东甲认缴了900万元的出资,占股90%,股东乙认缴了100万元的出资,占股10%,甲一直没有实缴任何出资,乙已经足额实缴了100万元。后来公司经营不善,解散清算,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剩下了200万元的剩余财产。
甲主张,他占90%的股权,要分180万元的剩余财产,乙只分20万元。乙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先补足出资,然后按照实缴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清算的时候,甲未实缴的900万元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甲必须先补足出资,才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现在甲没有补足出资,所以剩余的200万元,应当全部归乙所有,因为乙已经足额实缴了出资,甲未实缴,无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甲不能分得任何剩余财产,200万元全部归乙。
剩余财产分配,是公司清算的时候的核心问题,很多未实缴的股东,都以为自己能分钱,结果搞反了,不仅分不到,还要倒贴钱还债。如果您在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股东出资方面遇到疑难问题,可与专业律师沟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操作方案,避免踩坑。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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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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