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发布了一张违章考核通知单:南通某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一名在上班时间及公司区域内喂野猫的员工处以400元罚款,该事件在职场和爱宠圈内引发了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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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在评论区解释
表示公司太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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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爱小动物的网友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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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更多的网友和公司方面一样的看法
办公区域喂猫可能带来卫生隐患
影响工作环境
甚至若猫伤人
公司还需承担管理责任
因此有理由出台规定予以禁止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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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强调
冷冰冰的罚款只是一方面
多发事故案例可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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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法律角度看,企业一般不具备行政罚款权,若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明确公示该罚款细则,单方面罚款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员工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
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喂养人长期、定点为流浪猫提供食物,使流浪猫形成稳定依赖,客观上对该流浪猫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管理”,则喂养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只是偶尔给流浪猫投放食物,没有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也没有对流浪猫进行驯化、约束(比如搭建窝棚、圈养),主观上没有占有或管理的意愿,那么这种行为仅属于善意救助,不构成事实上的饲养/管理关系。此时流浪猫咬人,投喂者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长期在固定地点、固定时间给流浪猫投喂,导致流浪猫对投喂者产生食物依赖,长期聚集在投喂区域,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引入危险源”,投喂者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不仅长期投喂,还对流浪猫进行了实质性约束和管理,比如将其圈养在自家车库、楼道,为其搭建固定窝棚,甚至进行驯化使其听从指令,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饲养人/管理人。此时流浪猫咬人,投喂者需参照饲养动物侵权的规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除非能证明伤者存在故意(如主动挑逗、殴打猫)或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担责,仅在伤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上海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例:某小区居民长期每日在固定地点投喂流浪猫,该猫咬伤邻居后,法院认定喂养人因“长期投喂形成管理关系”,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关爱流浪动物是善良的体现,但这份善意需要建立在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益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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