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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2004年想买一套商品房,但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方便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他就找了好朋友周先生商量,想借用周先生的名义买房,周先生很爽快地答应了。
两人当天就签了一份书面协议书,写得很清楚:陈先生是一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周先生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购房款、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所有费用都由陈先生出,以后需要办房产证或者过户时,周先生要无条件配合。
第二天,周先生就和甲房地产公司签了购房合同,房子当天就交付了,陈先生当天就搬进去住了,一直住到现在。这么多年来,所有的费用都是陈先生交的,周先生从来没管过。
后来房子可以办房产证了,陈先生找周先生和开发商要求过户,周先生没问题,很配合,但甲房地产公司却说房子是卖给周先生的,他们和陈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不同意直接给陈先生办过户。陈先生没办法,只能把周先生和开发商一起告到法院。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陈先生提供的书面协议书,还有陈先生、周先生当庭的陈述,可以确认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陈先生已经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且从交房开始就一直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现在一号房屋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的条件,周先生也同意配合,开发商作为初始登记的权利人,也应该履行协助义务。所以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周先生和开发商共同配合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胜诉心得
这个案子能顺利胜诉,关键就是那份书面协议:
第一,借名买房协议签得非常规范。双方不仅明确约定了实际产权人和名义产权人,还把出资、使用、过户等各个方面都写清楚了,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很多朋友之间借名买房就是因为不好意思签协议,最后反目成仇。
第二,实际居住和出资的证据充分。陈先生保存了这么多年的各种缴费单据,证明自己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这进一步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事实。
第三,开发商的抗辩不成立。虽然开发商是和周先生签的合同,但在借名买房关系已经确认,且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作为初始登记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不管关系多好,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把所有事情都写在明面上,这才是对双方都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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