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飞速迭代升级,用其生成的作品也日益精良丰富。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大量的数据,自动生成各种内容,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这些内容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如何认定AIGC作品的著作权?哪些情况下,售卖盗版AIGC作品会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广东的一则生效判决对此作出了回应。
5月5日,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起诉的覃某某、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判决已生效,二被告人未经AIGC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翻录复制后售卖传播,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该案堪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进行刑事保护的一例标志性案件。
2024年初,一类节奏紧凑、画面精美、剧情跌宕的AI短剧在短视频平台上悄然走红,动辄收获百万播放量。这些AI短剧的人物和场景,都来自某公司的一款网络游戏,该公司制作了专门的AI工具,用户在其中输入原创剧本、镜头要求等提示词,就能“一键生成”AI短剧。其著作权由用户与该公司共同享有,仅允许由用户署名上传至官方指定平台发布,供其他用户付费观看。
然而,流量风口之下,有人嗅到了“商机”。2024年2月,覃某某与沙某某发现,这些付费AI短剧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需求旺盛。“当时不过是想搬运一下,赚点零花钱。”沙某某事后供述。随即两人便从官方或非官方电商渠道购买上述AI短剧,利用录屏软件翻录复制,再按照买家喜好整理,储存在云盘中生成分享链接,以几元到十几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售卖并分享链接。
一条“购买—翻录—上传网盘—分享链接”的侵权链条就这样形成了。2025年1月,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核心争议浮出水面——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机器选择还是人机共创?应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AIGC著作权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人类智力投入’。”黄埔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他们引导公安机关溯源涉案AIGC作品创作全过程:调取短剧创作的立项文档、沟通记录、原始文本,核查AI工具的参数设置、AI提示词设计、完整生成操作记录以及创作者对成片的后期修改痕迹。
“我们审查了用户从剧本构思、镜头安排、叙事节奏到画面风格的全链路创作底稿,这些证据清晰显示,用户通过主导性创作,选择和设置AI编辑器的各项功能并演绎生成作品。”检察官介绍,“AI只是工具,真正的创作意志和智力劳动来自人,人对于AI生成结果具有强引导和控制性。”
经过全面审查,黄埔区检察院认定:该批AI短剧凝聚了人的智力劳动和创作意志,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鉴定,网盘链接的视频与权利人引证视频具有同一性。
据统计,覃某某、沙某某等翻录复制并储存在云盘中的视频文件至少有1716部,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4月22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黄埔区检察院依据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协助权利人通知某本地云盘平台屏蔽、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侵权内容,切实阻断侵权传播链条。
“这起案件为AIGC产业的版权保护树立了标杆。”案涉公司法务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的专业办案让我们对原创内容的保护更有信心了。”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兴作品形式的不断涌现,AIGC作品的刑事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司法的新课题。”承办检察官说,“AI领域不是法外之地,利用AI实施侵权犯罪或者对于AI技术、内容进行侵权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技术创新需要法治护航。我们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 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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