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租赁、借用等机动车使用形式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
【背景事件】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主体分离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
为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解释确立了使用人风险自担、所有人及管理人过错按份责任、损失填平、追偿权四大原则。(【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机动车存在租赁、借用等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这里的“租赁”包括商业租赁和个人之间的租赁,“借用”主要指无偿借用,此外,类似的情形还包括机动车质押、保管期间的借用等,只要存在主体分离且使用人实际控制机动车的情形。
一、使用人风险自担原则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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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风险自担原则,源于“风险控制理论”和“利益归属原则”,即在租赁、借用等主体分离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责任主体,应承担侵权人承担的全部责任。
1、“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在租赁、借用场景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使用人后,便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能力,无法直接干预机动车的运行行为。而使用人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者,对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具有最强的控制能力,使用人理应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
2、利益归属原则,使用人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得了机动车的使用权,进而享有了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利益。“谁享有利益,谁承担责任”,使用人在享有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自己责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行为人应对自己的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自担原则的法律基础源于《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条款的适用规则,明确了在被侵权人一并起诉各方主体时,使用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性的过错责任,强化了使用人的核心责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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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按份责任
《解释(二)》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过错按份责任原则。
过错按份责任的基础,源于“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也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当”的民法理念。
《解释(一)》第一条具体列举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车主或管理人明知车辆有缺陷、驾驶人无资质、酒驾或患病等情形,仍允许驾驶并导致事故的,应认定其有过错。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解释(二)》中规定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在租赁、借用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也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三、损失填平原则
《解释(二)》明确规定:“……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该条款直接确立了损失填平原则,即在租赁、借用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被侵权人依法应获得的损失赔偿数额,禁止被侵权人获得双重赔偿。
损失填平原则是“赔偿与损失相当”,源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被侵权人的财产和人身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即侵权人应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既不能不足额赔偿,也不能超额赔偿。
同时,《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进一步强化了损失填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明确禁止被侵权人就已由其他主体支付的费用再次要求侵权人赔偿,避免了重复受偿。
四、追偿权原则
《解释(二)》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确立了追偿权原则,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若支付的数额超过了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份额,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实现责任的最终合理分担。
这一原则源于“责任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其核心目的是实现责任的最终合理分担,避免无过错或过错较小的主体承担过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对责任分担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在租赁、借用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别实施了独立的过错行为(若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造成了同一损害,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了全部或超出其责任份额的赔偿费用,有权向使用人追偿。
追偿权原则的适用,需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且已承担了赔偿责任,支付的赔偿费用超出了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份额,追偿的对象是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范围仅限于超出所有人、管理人自身责任份额的部分,不得超出其实际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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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解释(一)》也对追偿权问题作出了间接规定,结合《解释(二)》的明确规定,形成了完整的追偿权规则体系,为所有人、管理人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也进一步平衡了各方主体的责任负担。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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