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的沁和能源端氏煤矿洗煤厂:因安全管理松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涉嫌瞒报!
近日,接知情人士反映,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沁和能源端氏煤矿洗煤厂:因安全管理松懈发生一起矿工死亡事故,涉嫌隐匿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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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知悉,2026年3月8日,该企业因安全管理松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矿工在工作时坠入煤泥池坠亡,死者姓名:杨红兵籍贯为山西沁水县人,年龄5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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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并未第一时间做好相关应急处理工作,而是选择瞒报。企业方想方设法地删除事故当时的视频监控,封锁消息,禁止工人讨论泄露。死者家属多方联系死者无果,在事故后两三天前往该洗煤厂才自行寻找到死者遗体。事后,企业方甚至想要以900万元与其家属协商私了。
本单位人员就此事致电沁水县应急管理局,了解核实是否上报事宜,但该局多次推诿,避重就轻,最终无任何回复......
近日,接知情人士反映,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沁和能源端氏煤矿洗煤厂:因安全管理松懈发生一起矿工死亡事故,涉嫌隐匿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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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知悉,2026年3月8日,该企业因安全管理松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矿工在工作时坠入煤泥池坠亡,死者姓名:杨红兵籍贯为山西沁水县人,年龄5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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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发现,近年来,该企业集团旗下所涉及安全责任事故并非只有一例,而是发生过多起事故。可作为一方父母官的当地应急管理局并未公开过一例事故责任调查细节,不知是刻意隐瞒还是否存在利益攸关事宜?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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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血淋淋的死亡事故,都让人惊恐至极,在因安全事故死亡职工的背后,无不透漏着企业对职工安全作业的麻木不仁、极端管理松懈、隐患危机的重大问题,针对该企业发生的死亡事件,为何该企业未上报,其中原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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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但该企业不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却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个中原由待进一步挖掘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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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企业负责人:在矿工作业时,漠视职工生命安全,表面是对安全隐患的麻痹大意,其实是对工人生命的践踏,这又与草菅人命有何异?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后,该企业不及时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停业整顿,为何采取铤而走险,息事宁人,私了瞒报,逃避责任追究,这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该县有关部门是否知情?为何至今对此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公示?其中是否存在“利益攸关”事宜?如不知情,有关部门是否有失职、渎职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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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负责人理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但是却故意隐匿不报,视职工的生命如草芥,为何置《国家安全生产法》于不顾呢?同时,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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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不容亵渎,人民生命不容践踏,关于晋城市沁水县沁和能源端氏煤矿洗煤厂因安全管理松懈隐患致一名工人死亡,涉嫌瞒报的违法事件,希沁水县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追究其负责人刑事责任;对于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人员:望晋城市纪检部门依据条例问责!
本单位将追踪报道
来源:法制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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