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诺诚游戏法朱骏超曾思雨 田梦琦
01
仿制《原神》“可莉”手办,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米哈游对其自主开发的《原神》游戏中“可莉”等角色形象及其手办享有著作权,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万某公司接受伍某(另案处理)委托,代为加工动漫手办共计6万余件。
经认定,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的43668件手办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仿制“可莉”角色的16763件手办系未经米哈游许可,复制《原神》游戏中的“可莉”角色设定及静态手办等已版权登记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产品。
张某乙受雇通过网络销售上述淫秽手办1万余件。
检察院认为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的手办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依法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加工侵权手办部分,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14日,宜兴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单位万某公司、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米哈游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12月30日,宜兴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持米哈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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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米哈游法务部
诺诚评论:
本案中,被告人同时制售了侵权手办和淫秽手办,淫秽手办仿制对象的权利主体系海外主体,故法院直接在对手办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如果被告人是直接将游戏公司的角色制成了淫秽手办,案件处理思路将会有较大差异。
在制售侵权手办的刑事案件中,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在刑附民案件中支持游戏公司的知产惩罚性赔偿主张的情况;即便在刑附民案件中未获支持,游戏公司也可以以前置刑事案件的判决为依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
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缺乏直接的被害人,游戏公司无法通过刑附民获赔,更遑论惩罚性赔偿。
如果被告人直接将游戏公司的知名角色制成淫秽手办,属于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便法院最终要择一重罪论处,也应当完整评价两个行为。
但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能会只选择最终判刑较重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评价涉案的行为。如果生效最后缺乏对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的评价,对于游戏公司获偿而言较为不利,故在前期的立案、公诉环节中,游戏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并作相应举证。
02
引导用户看广告换游戏皮肤,
法院认定构成“搭便车”
原告某科技公司运营某知名跑酷类游戏多年,该游戏在市场上已累积较高知名度。
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多个应用商店上架了三款APP,并在其中设置该跑酷游戏的皮肤专区,其通过引导用户观看广告赚取金币以兑换游戏皮肤,吸引用户流量,随后又以“人机测试”为由诱导用户下载注册其指定APP,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存在攀附某跑酷游戏流量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经营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在被告处通过观看广告方式获取特定产品后,就无需通过原告游戏进行充值或完成游戏任务,即可获取游戏皮肤、道具,妨碍了游戏正常提供的增值服务,导致原告预期的经营收益减损,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同时,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在特定的互联网领域下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利用游戏皮肤吸引用户下载其运营的APP并观看其投放的广告、下载注册体验其指定APP,实质上是未经许可将游戏用户基础及智力创造成果的价值,不正当地转化为自身APP的下载量、用户活跃度,进而获得商业收益,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诺诚评论:
被告是否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运营的是导流APP,原告运营的是手游,二者业态并不相同,但法院仍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评价了被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实质上,对于竞争关系,法院在评价时均采用较为广义的认定标准,只要双方在“特定互联网领域”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即可认定竞争关系的存在。
被告的商业模式本质上是截取原告游戏的用户注意力资源,并将其转化为自身收益,二者对同一批用户的注意力与消费行为存在实质性竞争,因此竞争关系得以成立。
故游戏公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认定“竞争关系”上的阻力较小。
据此,我们建议:
1、游戏公司可以定期在主流应用商店及第三方下载平台搜索含有自家游戏名称或角色名称的第三方APP,对发现的疑似寄生产品进行截图、下载留存,重点记录其用户界面、皮肤展示页面、广告引导路径及最终导流行为。
2、游戏用户协议和开发者运营规范中,应明确禁止第三方以游戏名称、角色形象或虚拟道具为诱饵从事导流活动,并保留追究违规第三方法律责任的权利。此类条款不仅具有合同约束力,在诉讼中亦可作为权益受损的证据基础。
3、本案原告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条路径互为补充。在实践中,若对方使用了注册商标文字/图案,优先适用商标法主张权利(赔偿基础更明确);若对方仅使用角色形象、游戏场景等未注册标识,则以强调竞争关系和违反商业道德,以反法维权。
03
离职员工泄露公司废稿,
构成著作侵权
高某原系游戏公司的高级用户界面设计师,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其在职期间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且离职时需清退全部资料,且不得保留复制件。
高某离职后,在某网络平台个人账号发布了其任职期间负责创作的、尚未发布的游戏风格稿与界面画面。
游戏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高某辩称所发布内容为公司已放弃的废稿,故不构成侵权。
清城法院认为,游戏公司虽未对外发表案涉作品,但为了保护其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各项权利,其在高某离职交接中明确要求返还相关设计资料,表明其对作品仍保持控制和保护的意思。
高某未经某游戏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涉案作品,明显构成侵权。
同时,高某以废稿为由主张可以对外发布,但废稿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概念,其仅反映权利人在创作过程中对作品是否采用的内部判断,著作权的产生不以是否发表或是否投入使用为条件。
综上,法院认为高某擅自在网站个人账户上提前发布涉案作品,侵害了游戏公司的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高某赔偿10万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清远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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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诚评论: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依法产生,不以发表、使用或商业化为前提条件。
“废稿”描述的是权利人内部对作品是否采用的主观判断,属于经营决策范畴,而非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放弃。
权利人选择不发表,恰恰是其行使发表权的一种方式——决定“不发表”同样属于发表权的权能。被告未经许可抢先发布,直接剥夺了权利人自主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对外公开作品的权利,故而构成了侵权。
我们认为,游戏公司可以进一步做好以下要点:
1、建议在劳动合同或者美术外包协议中包含以下要素:职务/委托作品的定义范围(含草稿、废稿、未完成作品等一切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主体、离职/合作结束后的保密与不复制义务,以及违约赔偿条款。防止员工或外包合作方以“未完成”或“已弃用”为由主张自行使用权。
2、建议游戏公司建立正式的离职设计资产清单制度,要求离职员工签署“设计资产清退确认书”,列明已返还的文件范围,并明确声明员工不得保留复制件,以便用于后续维权。
04
美国消费者集体起诉任天堂,
要求退还“关税”涨价部分
2026年4月23日,美国消费者对任天堂发起集体诉讼,认为任天堂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还因美国上述关税政策而转嫁给消费者的硬件涨价成本。该案件起因引发于以下内容:
2025年2月1日,美国生效一项额外关税政策,该政策导致几乎所有进口电子产品面临高额关税。
为应对成本压力,任天堂采取了将部分生产转移至越南等措施,确保了新款游戏机NS 2的首发价格维持原价,但包括初代NS标准版、OLED版及Joy-Con 2手柄在内的其他硬件在美国市场均有不同幅度提价。
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该关税政策为“非法征收”。随后,任天堂美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相关费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已承诺开设专项渠道处理退款。
2026年3月6日,路透社报道称政府律师正与联邦贸易法官会面,试图敲定一个广泛的和解程序,将向约33万个进口商返还价值1660亿美元的关税支付。
同日,任天堂美国公司便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全额退还关税、利息及律师费。
目前,该集体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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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游戏研究社
诺诚评论:
这起诉讼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美国近年来最大规模贸易诉讼潮的一部分。
对于游戏行业而言,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宗贸易法争议,也揭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现实:随着游戏产业逐渐形成“硬件+内容+周边产品”的全球化生态,贸易政策与供应链风险正成为游戏企业合规的重要议题。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
第一,美国总统无权依据IEEPA征收关税。在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案中,最高法院认为,IEEPA虽然授权总统在紧急情况下监管经济交易,但并未授权其征收关税。如果允许总统依据该法律征收关税,将导致行政权对国会立法权的重大侵蚀。
第二,如果关税被认定为非法,政府是否必须退还已经征收的税款?这一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数千亿美元规模的关税争议。本案中,任天堂主张,既然关税缺乏法律依据,那么政府必须退还全部税款并支付利息。然而这一问题仍在等待最终的裁决。
任天堂关税诉讼反映出一个重要趋势:游戏产业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
随着行业生态不断扩展,越来越多出海游戏企业不仅从事游戏软件开发,还可能会涉及游戏硬件、电竞设备、实体收藏版和IP周边等产品的跨境生产和销售,这必然将受到关税政策、贸易争端和出口管制等因素影响。
因此,对中国游戏企业而言,需要将贸易合规纳入核心风控体系,重点关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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