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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绍勇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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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绍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绍勇利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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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搞权钱交易 毫无纪法底线
2025年6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刘绍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刘绍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刘绍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从事私募基金等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毫无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航班管理、飞机租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绍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绍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 | 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 | 林木
终审 | 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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