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趁原单位未收回远程控制权限,金某私自远程操作原单位停车管理系统,隐瞒离职事实,连续16个月向20余名客户收取车位租赁费6万余元。经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源于多起异常投诉。2024年12月初,江阴市某物业公司收到多名业主反映,已交纳车位租赁费且在有效期内,车辆却无法进入停车场。还有业主因此要求退费。物业公司查询系统后却未发现这些业主的交费记录。
这些业主均表示,早已向工作人员交纳了车位租赁费,并出示了转账记录和收据。该物业公司核查后发现,这些业主均系通过“物业工作人员”金某交纳车位租赁费用,并收到了金某个人出具的收据。但这些业主交纳的费用并未进入公司的账户。
事实上,金某是该物业公司的前员工,已于2023年6月离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物业公司当即报警。警方于当日受案调查,并电话联系金某到江阴市公安局配合调查。经初步询问,金某承认其在离职后通过远程手段继续操作停车管理系统,并私自向客户收取费用。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讯问中,金某交代,其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在手机上安装了两款远程控制软件,用于远程操作停车场道闸及录入车牌开通停车权限。
2023年6月,金某因与老板发生矛盾从该物业公司离职。离职后,他发现手机中安装的两款远程控制软件仍能正常使用。
“既然公司对我不仁,就别怪我不义。”金某供述,他萌生了利用系统漏洞继续“创收”的想法,并开始以低于物业公司设定的价格向老客户招揽生意。每收一笔费用,他便远程登录公司“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为客户开通停车权限。
凭借“低价+熟人信任”的优势,金某在16个月内招揽了20余名客户,累计非法获利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造成物业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导致停车管理秩序混乱、物业公司账目无法核对。
2025年5月26日,该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金某的行为涉嫌的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盗窃罪?对此,江阴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深入研判行为本质。
承办检察官指出,金某虽利用远程控制软件操作公司电脑,但并未破坏或干扰系统功能,也未窃取、篡改数据,其核心行为是绕过公司收费流程,以个人名义收取本应归属企业的车位租赁费用,非法获利6万余元。其行为侵害的法益主要是被害单位应当收取的车位租赁费,即他人财产权利,符合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而并非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侧重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益。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金某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1月,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金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人走权限留”问题,江阴市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加强离职员工权限管理,定期更换远程访问密码,建立关键系统操作日志审计机制,对能操控收费、门禁等核心功能的远程工具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等。
“此类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在数字化管理中忽视系统权限管控,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承办检察官表示,“技术便利不能替代制度约束,企业要对远程访问工具加强管控,筑牢信息安全‘防火墙’。”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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