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过官司的朋友都知道,庭审完毕之后,核实笔录时可以进行修改。然而,允许修改的尺度是怎么的,很多人却不清楚,以致善良百姓吃亏。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就被海南知名律师玩弄过。
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元。其中有近四十万元是王XX转到路益公司后,直接从柜员机取走。报警,公安说这是经济纠纷。无奈,我只得做王XX的诉讼代理人,起诉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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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认取款谎称不知涉案资金下落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陈莹全权代理。陈大律师一口咬定这些钱不是于XX取的,谎称于XX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为了帮于XX开脱,陈大律师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银行卡寄给王XX了,言下之意,这些资金是王XX取的,现在贼喊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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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谎称于XX把银行卡给了王XX
不过,陈大律师以为这样撒谎可以死无对证,却让我找出破绽来。于XX在盗取合伙资金期间,曾经持卡到成都取款,银行流水有记录,我以此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就哑口无言了。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提供书面材料,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这当然是胡说八道,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去取现金?这样做不但麻烦,而且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于XX更拿不出任何他取现金用于合伙的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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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出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这个案子审判得很魔幻,一审于XX明明庭后承认取款了,判决书却说“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二审 (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则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判决书都对于XX开始不承认提取现金,庭后才承认都只字不提。
且不说这官司的结果怎样,陈大律师之前代理过于XX和王XX的经济纠纷,明知于XX说取款发生之前把银行卡给了王XX这一关键信息是虚假的,还帮忙在法庭上撒谎,是违反《律师法》的,我因此投诉他。我在一审、二审法院投诉陈大律师,石沉大海。向律师协会投诉陈大律师,倒很快有回复了,只是说陈大律师修改笔录不违规,不予立案。
对律师协会的回复我感到很郁闷,俗话都说“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陈大律师开始说于XX没有取款,因为经不起质疑,核实笔录时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这不是耍赖吗?难道还不算违规?我因此问豆包,豆包回答这是违规的。确实,诉讼参与人可以修改笔录,但是仅限于改错补漏。也就是说,当初说的话书记员记错了可以改正,或者书记员漏记了,核实笔录时可以补上。像陈大律师说这样,开始一口咬定于XX没有取款,因为经不起质疑,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就是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了。
我根据豆包的提示,查看相关法律文档。果然发现,核实笔录时修改仅限于改错补漏,而不能随便改的。吃一堑长一智,我在向司法局投诉陈长奋时,就把他违反修改笔录这一条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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